美国专利局(美国知识产权保护)



《军武次位面》作者: L-分队



今天是2024年第一天,军武次位面祝全体军迷新年快乐!




高科技武器,可以用“专利保护”维持垄断吗?




在互联网上,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十分有意思的问题:“假如一个国家制造出了一种新的,领先世界上全部竞争对手的新式武器,比如:

美国当年在造出了原子弹

以及

隐身飞机

之后,为什么不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来获得新式武器的垄断地位呢?”





▲有很多人都提出了这个问题,但回答得都不够完善




什么是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怎么实现的?




要从源头上了解这个问题,还要从专利保护的根本目的说起,

“专利保护制度”首先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尤其是鼓励原创性创造而设立的

,旨在通过这种制度,来激励大家通过竞争的方式,加大科研投入,不断研发新的技术与工艺,抢占技术制高点,从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这种专利制度

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保护要合情合理,不能过度,过度的保护,会使技术的拥有者,反而成为阻碍全人类进步的障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4 年修正)》很多东西不被认可为专利,就是因为要为全人类服务




举例来说,一个人发明了汽车轮胎,他将这种轮胎的防滑纹路、内部设计,申请为专利是合理的。但是,假如他将“圆型”轮胎整个申请为专利,要求其他的后来者再造轮胎,只能造多边形的,就明显不合理了,因为这明显阻碍了人类社会进步,无异于“拦路抢劫”。





▲现在国家频频进行的反垄断行动,实际上也是防止部分大型企业利用技术优势“拦路抢劫”全社会




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在立法保护专利时,都会设置一个专利保护期,用法律的形式在给予发明者足够期限的保护之后,就允许该技术被其他人使用,从而促使这项新技术迅速进行扩散。




以我国专利法

为例,按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其次,如果国家要保护一项专利,那么申请人和相关的专利保护机构就必须要做这样一件事:




由专利申请人提交自己的专利设计,并由专利保护机构审核通过之后,向全社会公开。

相当于昭告天下:“这个专利是由谁设计的,具体的设计思路,设计方式是怎样的。”这样才能让社会中的其他人知道:哪种设计已经被别人注册了,我之后不能再用,我要是用的话,应该去找谁联系……




所以,专利制度的实质是

“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保护”。





▲所有专利是可以查到的




知道了“专利保护制度”的这两个基本原理之后,我们再来看“军火”这项并不普通的工业。




军火确实可以申请专利




“军火”产业或者说“国防工业”,是一个类别特别庞大、构成极其复杂的门类,大到洲际导弹、氢弹

,小到步枪、手枪、乃至士兵身上的军服纽扣、鞋底防滑纹,都可以算成是广义上的国防工业里的一部分。




不同的“国防产品”之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差别,千万不能一概而论。在专利方面,简单来讲就是,

细枝末节的“小件”可以申请专利,事关国家民族存亡的“大件”则必须严格保密。




什么是“小件”呢?举例来说,咱们之前谈过的枪械等轻武器

,就算小件。





格洛克手枪

也有专利,不过有些已经过期了




一款新的自动步枪

,一款新的子弹,或是一种新的枪用

战术导轨

,都可以由发明人或是相应的技术持有公司申请专利。




因为这些东西,对国家安全并没有本质的影响,具备同等工业实力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技术路径,造出性能一样、甚至于更加好用的东西,与其严格保密,倒不如大方公开,让发明人从专利保护当中,享有正常的专利收益。




那么什么是“大件”呢?




简而言之,就是足以对一个国家的国防安全产生“质”的影响的东西。





▲比如钱学森

发明的这种“飞向巴黎”的东西




举个例子,DF-17这种高超音速弹道导弹被中国率先研发出来了,这款武器在装备中国火箭军

后,可以使中国军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其他国家的军队在战场上产生“降维打击”的效果。




这款武器就属于中国国防安全的重要资产,要被列入保密范畴。那么它就不会被拿去申请专利保护并公开技术细节。这已经成为全世界军火中的潜规则,这条潜规则并不是人们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有正儿八经的历史教训。







故事还要从19世纪中叶说起,在人类工业化早期的战争当中,大口径,高性能的火炮成为了战场的主宰,谁的火炮威力大、射程远、精度高、射速快、谁就能在战场上取得压倒性的优势,从而无论在海战还是在陆战当中,都能摁着敌人打。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的一位军火巨头威廉·阿姆斯特朗,

率先于列强诸国开发出了新式的“阿姆斯特朗炮

,这种火炮最大的优势就是将“后膛装填”和“炮内膛线”这两项技术成熟的结合在了一起。




后膛装填,意味着更快的发射速度;炮内膛线,则意味着更远的射程和更好的精度。此等神器一出,英国的炮兵就同时具备了装填速度快、射程远、打击精度高的技术优势。为了防止该技术外流,英国政府决定禁止该款火炮的出口,并且对该型火炮技术进行“专利”保护。





▲阿姆斯特朗炮




英国政府的本意,是为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军队的先进技术地位,但是,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在这方面遵守相关的专利规定,无异于眼睁睁地让自己的士兵去送死,要是战争失败,国家都亡了,那当初对他国专利保护的遵守,岂不成了残害本国人民的行为?




于是,德国、法国在看到英国公开的相关专利技术内容之后,将专利规定甩到一边,立即发动本国的军火工业对其仿制。很快,德、法两国的军队便用上了与英国军队同等技术水平的火炮。




德、法两国这番“不讲武德”的操作,让英国政府意识到,先进的军事技术,无论采取何种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只要一公开,就必然被敌人仿制,或者会给敌人的军火工业发展指明道路。




于是,“吃一堑,长一智”的英国人学聪明了,在“火炮专利公开事件之后”很快便制定了

《军火发明专利法案》

,该法案规定:设计军需品、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得公开

专利说明书

的任何信息,并定期进行保密性审查,及时解密。




这一法案,从源头上规定了军事专利的保密属性,杜绝了被其他国家“白嫖”的可能。这一做法,在之后也很快被其他国家所效仿,自此以后,大型军事装备,或是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的敏感技术便都进入了各国的“秘密世界”。





▲即使是二战

战败国日本也一样有相关的保密制度




以“国家安全”之名阻止的公开




作为目前世界上军事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也是原子弹的发明国,美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末期,1917年10月6日通过了《发明保密法》,该法律规定:

战争期间,如果因为授权专利而导致发明被发表,专利专员认为该发表对公共安全和防御产生不利,或者会帮助敌方成功发动战争,可以下令保密并禁止授权,直到战争结束。





▲美国人向来十分重视对核心机密的守护




后来随着时代的变化,美国又前后几次,根据不同的现实条件,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了修改,直至1951年,美国正式通过了《保密发明法》。




虽然几经变动,但是该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不变的,都是以确保国家安全为最高目标,阻止那些可能会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发明被公开。




按照这样的标准,“原子弹为什么没有被美国申请专利?”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

美国政府一旦公开宣布对原子弹实施专利保护,那么就要公开原子弹的相关设计给全世界人看

……美国人显然不会这么蠢。





▲高新武器技术,是会被国家“压箱底”的




我国根据自身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防专利条例》,按条例第4条的规定,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也就是说,绝密级的关键技术甚至都不会成为受保护的国防专利,而是会直接进入保密范畴。




显然,我国设计的以核武器

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高新军事技术,都会直接被保护起来,这其中的一些秘密,除了最核心的极少数从业人员可以知晓以外,其他的无关人员,永远也不会接触到它们。





▲很多秘密对普通人而言,不知道才是福分




相应的,和加密相对,国防专利的解密也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国防专利解密一般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可以:




  (1)出现接替技术使原有专利失去保密价值的;


  (2)属于用在退役武器装备中的;


  (3)主要技术特征被他人通过申请专利或者其他途径公开的;


  (4)从全局衡量,解密是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我国的规定如此,其他国家尤其是那些和我国一样具备强大国防工业的国家也是差不多的,对于那些真正的对国家和民族命运有着决定性影响的高新技术,各国都会用尽一切方法潜藏起来,尽最大可能不让外人知晓。




因为在“生与死”的抉择面前,任何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都是无用的。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逐步发展,很多应用在国防领域的高新技术,实际上已经拥有了相当之高的“门槛”,世界上除中、美、俄等大国以外的绝大部分小国,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追求某些技术装备的能力。





▲像高超音速这种武器就注定与绝大部分国家无缘




也因此,各大国之间实际上也达成了某种“技术垄断”的默契:什么技术可以输出给小国、什么装备可以卖给谁、什么技术永远也不能让别人知道……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能力去开发顶级武器的国家,也就自然不会去申请相关的专利了,因为它完全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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