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商标图片)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异议答辩应包含的内容


1、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自己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答辩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根据《

商标法

》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虽然法律设有此规定,但当事人应当尽量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


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6、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

(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局。




商标异议答辩注意事项


第一、商标异议答辩书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但是提交答辩书意味着没有放弃任何希望。建议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商标异议答辩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书写,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来书写,并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辩即可。


第三、商标答辩书书写时需注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异议人的身份信息、引证商标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会发生混淆。


第四、书写答辩书时按要求格式书写,对异议人的观点逐一分析驳斥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合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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