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外商独资企业(贵阳的外资企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贵阳外商独资企业,以及贵阳的外资企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盘龙区工商注册】财税问答,外资公司注册有哪些条件、优势?
  • 2、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 3、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 4、请问贵州贵阳有什么工厂吗
  • 5、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盘龙区工商注册】财税问答,外资公司注册有哪些条件、优势?

在上海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条件与优势呢?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今天曼德企服就来给大家说道说道。

注册外资企业的优势:

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操作、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具有更高效率;

2、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

3、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4、向用户开人民币发票,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

5、用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6、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7、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条件:

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2、投资外方至少投入_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

3、中方投资主体应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做为中方投资主体进行投资;

4、经营场所和共同设定的公司章程;

5、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条件:

1、必须是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必须是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条件: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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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

(一)税收

1、外商投资兴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生产性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1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准,还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4、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将其分得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7、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1至3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

(二)外汇管理和资金筹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金额留成。

2、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或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暂时困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所获外汇全部归企业所有,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借贷短期周转资金和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优先给予贷款。

6、中国银行贵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抵押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外国或港澳地区的银行或企业借入外汇资金。

(三)场地使用费

外商在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优先提供所需的场地,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免缴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2至3元计收。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前项规定免缴场地使用费期满后,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2元计收。

3、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兴办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在免缴期满后,确实无法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经申请批准,可缓缴或减免场地使用费。

(四)生产经营

1、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能源、建筑材料、生产原材料、通讯设施、专业人才和劳动力,优先安排施工、运输和交通设施;按归口渠道,以国营企业享受的同等价格,供应所需的物资。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外销确有困难的,我省可以照顾安排一定比例内销。

3、依法维护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当权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和协议,进行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自行确定利润分配、出口产品销售价格;自主设置机构、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员工;自行确定企业工资标准、形式和奖励、福利、津贴等制度。

4、外商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5、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

6、对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五)海关和入出境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物资,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该合作合同项目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列入本企业年度计划的可半年申领一次);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外商投资者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证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谈贸易或考察,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在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在贵州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建议,分别交由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各地区行署、州(市)政府承办;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投诉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第三条 投诉中心设在贵州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投诉中心下设秘书处,具体办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受理范围是: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争议或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务员违反或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故意刁难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开工以及生产经营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电、函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其真实、具体、明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第六条 凡属已由各级监察、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投诉中心不再受理。第七条 投诉中心受理的一般性投诉问题,直接由投诉中心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有关地区行署、州(市)政府限期办理;受理的重大投诉问题,需由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由投诉中心具体经办;受理投诉的问题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第八条 具体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政策等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接到投诉后10天内给予回复;一般性投诉,应在2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确因投诉涉及问题复杂,一时难以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报告投诉中心。第九条 投诉人如对承办单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日内要求投诉中心复议,但法律规定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复议除外。投诉中心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2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十条 投诉问题重大,涉及多个部门,需进行协调后给予回复的,由投诉中心牵头协调,一般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报告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投诉的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备案存查。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制度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尊重客观事实,秉公办事。

(二)认真做好投诉人的接待,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答,认真负责、作好记录,对重要细节进行核对。受理投诉后要按办理程序及时处理;

(三)做好保密工作。对投诉人要求对其投诉有关内容保密的,要注意保密;

(四)对投诉问题及处理结果的记录、文稿等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外省(市、区)在贵州兴办的企业及投资者的投诉,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问贵州贵阳有什么工厂吗

贵州贵阳的工厂有矿山机械厂,贵州铝厂,贵阳钢厂,贵阳棉纺厂,贵阳卷烟厂(中烟贵州集团):

1. 贵阳矿山机器厂

贵阳矿山机器厂是一个老国有企业,前身为国民党44兵工厂,1938年由武汉迁来贵阳。厂房面积约53500平方米,在岗正式职工300余人,内退职工约880人,下岗待岗职工320余人,离退休职工2630余人;

主要产品有各种型号的破碎机、给料机、振动筛、筛煤机等砂石破碎系列产品和挖掘机配重及其他零部件,还可为用户生产木材加工机械、隧道模板、物资转运托架、木质包装箱等。

2. 贵州铝厂

贵州铝厂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郊的白云区,地处川黔铁路和公路西侧。贵铝始建于1958年,原名贵州铝业公司,1965年更名为三0二厂,1972年更名为贵州铝厂。

2001年9月,贵州铝厂作为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参与重组上市。2001年12月,中铝股份在境外成功上市,原贵州铝厂正式划分为贵州铝厂(存续)和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上市)两个单位。

3. 贵阳钢厂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8月17日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民革,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等。

4. 贵阳棉纺厂

贵州省贵阳棉纺织厂主营产品有棉纱棉布印染布,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贵州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2号。

5. 贵阳卷烟厂(中烟贵州集团)

贵阳卷烟厂,厂区占地面积7.86万平方米。现有13个职能部门,3个生产车间,共有在岗员工3276人。

贵阳卷烟厂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前身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解放前官僚资本经营的贵州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0年7月1日,后来演变为贵阳卷烟一厂;另一部分是解放前民族资本创办的一中、利亚、南明等私营烟厂,解放后经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演变为贵阳卷烟二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贵阳矿山机器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贵州铝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公司官网-贵州市贵阳棉纺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贵阳卷烟厂

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搞好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加强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为促进地区间经济联合与发展的组织。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第五条 外地县以上行政机关可以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县及县以下行政机关可以设立联络处;外地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办事处。

外地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办事机构经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发给《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登记证》,并凭证到有关机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刻制公章、人员招聘等手续。第六条 在贵阳市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和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签署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并提交常驻机构的名称、任务、人员编制、负责人、驻在地点等材料。

(二)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提交本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经协部门)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所提交的材料与行政机关相同)。

(三)提交办事机构办公用房的有关凭证。第七条 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办事处控制在八人以内,联络处控制在五人以内。常驻贵阳办事机构人员入集体暂住户口。因特殊情况需在贵阳入常住户口的,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办事机构实行年审制,由市外经贸委负责。第九条 办事机构的撤销,应当在撤销前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批准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工作任务、电话号码、人事等变更,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备案。第十条 办事机构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办事机构依法进行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依照规定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审定。所收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为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及开展活动,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需附设招待所、产品经销等经营性企业的,必须与办事处或者联络处分开,实行独立核算,并依照规定到我市工商、税务、公安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的办事机构,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机关依法取缔。第十五条 市外经贸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在贵阳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筑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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