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外资企业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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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 2、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企业是内资企业?
  • 3、外商投资企业再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 4、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再投资的企业是内资性质,还是外资性质?麻烦回答一下,谢谢!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

按照内资登记规范办理,属于内资企业。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外商投资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当投资性公司再对外投资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按外资办理,但是外管局应该是按内资办理。

学精致一点温馨提醒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第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等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的企业是内资企业?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但要参照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尤其是企业变更时涉及到销售时,要经过外经局的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再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分2种情况:

1、如果外商独资企业是投资性公司,则其所投资企业视为外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2、如果不是投资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则其所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

学精致一点温馨提醒:

政策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再投资的企业是内资性质,还是外资性质?麻烦回答一下,谢谢!

跟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基本标准。

1、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如果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要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法规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3、结论:再投资设[微软用户1] 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

另外,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再投资企业也属于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则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再投资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利用从所投资的企业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涉及到退税,则可能需要提供外汇性质的认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用分配红利之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为人民币出资,对此出资不必作所谓的“外汇核准”的认定。

5、在下认为,可能存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同理解。理论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东(出资人)的企业才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就是内资企业。但在实务中,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之说、有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之说、有颁发批准证书之说、有批准证书加注之说、有营业执照加注之说等等,不一而足。是内资还是外资?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马建荣律师所举,内资可以自由投资商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商业仍需经过审批;如果举极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领域禁止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该领域一样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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