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苏州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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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4年《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 2、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 3、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干什么的....在里面工作的人员都做什么工作...详细直白一点,会追加分的
  • 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2024年《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1年4月14日,在南京,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侨办、侨联、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侨商总会等部门的百名负责人参加该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江苏是沿海重点侨乡,是侨务工作重点省份之一。江苏省侨联主席史宇介绍说,江苏现有200多万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以改革开放后出国的新侨、侨商、新归侨侨眷居多,在江苏工作、生活的科技新侨约10万人。

另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主任邵军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华侨、外籍华人在江苏投资的企业有5万多家,投资总额占利用外资总额的60%以上。

邵军介绍说,1991年,江苏省政府就发布了《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修正),2024年6月,江苏省政府又制定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但随着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华侨投资权益保护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一些问题和不足显现。

例如,一些地方、部门、机构未能很好履行职能;华侨投资者对政策调整信息渠道不畅,把握不准,难以有效预防化解投资和市场风险;有的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华侨投资者在融资、个人身份证明、子女就学、就医看病、申领驾驶证照、交通出行方面遇到诸多实际困难等。

为此,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上述多个问题“对症下药”。

在规范政府服务方面,条例规定政府职责,提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并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区别不同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

条例明确,华侨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在区分“内外资”方面,条例规定,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华侨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今年1月,江苏公安机关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简化江苏籍华侨的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此次,条例还对华侨投资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对其申领证照、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规定。

【解读】

在投资方式方面,根据江苏省华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差异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实际,明确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和推动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多元化。

国内身份证明,是华侨在国内投资、生活、出行碰到的现实问题。条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华侨投资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工商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同时规定,华侨投资者个人可以凭本人护照、国外居留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确认其华侨身份。今年1月江苏公安机关服务群众8项改革措施中,已经明确自3月1日起简化江苏籍华侨的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条例还对华侨投资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对其申领证照、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华侨、外籍华人在江苏省投资企业5万多家,投资总额占利用外资总额的60%以上。目前,江苏共引进“”特聘专家696人,其中创业类245人,位居全国第一;至底,省“双创计划”也资助引进3127名人才。这些引进人才中,80%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背景。

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宗 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 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干什么的....在里面工作的人员都做什么工作...详细直白一点,会追加分的

管理的事业单位,辖区内的外资企业可以加入成为会员,属于缴费性质的。

协会经常组织各种活动或业务培训,还可以协调别的政府部门,帮助企业或外商解决一些难题。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原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和职工人数不满二十五人的企业工会组织员是其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企业组建时,应当筹建本企业工会。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满二十五人的,不设基层委员会,选举兼职的工会组织员一人,享有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的工会主席一人;二十五人以上不满二百人的企业,设兼职的工会主席一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的待遇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奖金、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工会与企业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批准。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企业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凡有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并与企业协商解决。

(五)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及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企业辞退、解雇、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辞退、解雇、处分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支持职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文化、业务和技术水平。

(五)组织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六)组织企业的中外职工开展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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