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 2、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3、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d54149--011030wwj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沈阳 房产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城;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3、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1、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3、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2、拆除、售出、分割、赠送、 继承 、出典房产的 3、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4、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 征或免征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上一篇 2022-11-19 22:21:08
下一篇 2022-11-19 22:23:0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