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政处罚查询)

宁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被行政处罚人:宁德市思达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2024年9月16日我局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宁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41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本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与金溪首府9幢2504室户主签订的住宅装修合同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被行政处罚人至今未完成上述改正。以上事实有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询问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支持。

被行政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罚款14500元。

被行政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蕉城区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来源:蕉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上一篇 2022-06-28 21:07:17
下一篇 2022-06-28 21:09:2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