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加农民收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链接」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2)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
1、入市交易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2、使用年限
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工业、仓储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