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出轨军人怎么处理(军恋出轨能举报到部队吗)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什么是军婚?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并不是所有的军人婚姻都受到本罪规制,仅限于现役军人,主要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军事院校(不是所有的军校)的在校学员也带有军籍,也是现役军人(按义务兵待遇),在校读书的时间算入军龄。

2.本法条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3.常见的破坏军婚罪的类型有哪些?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4.本罪与重婚罪、强奸罪的罪名区分?

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如果明知对方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则构成本罪。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才成立强奸罪。

5.案例:

胡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现役军人,长期在部队服役,其妻王某1与女儿经常居住在娘家王某3家中。被告人杨某2024年6月份,因工作需要租住在王某3家斜对面,其项目部经常到王某3家采购猪肉,后杨某于2024年12月份租住在王某3家中。

2024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同受害人胡某的妻子王某1以游玩为名前往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并于5月11日在张黄镇志兴酒店以被告人杨某的名义开房,胡某在部队得知此事,从北京赶回家中,后王某1迫于压力于2024年5月12日从广西返回。2024年6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入住王某3家中,6月4日凌晨4时许,胡某在王某3家中二楼当场发现二人同居行为,遂与其亲属将杨某扭送到南大里派出所,并向派出所民警提交二人同居房间垃圾桶内的一团使用过的卫生纸。

2024年6月12日,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所提供卫生纸团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团卫生纸的可疑血迹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王某1的DNA分型,该团卫生纸的可疑精斑迹上检出人精斑,与杨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24年5月16日,胡某向夏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1要求离婚,经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王某1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导致胡某与王某1离婚,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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