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的执行期限(仲裁履行期限多长时间)

#普法行动#学习《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学习笔记之二十六

仲裁案件之裁决

仲裁案件之裁决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所进行的实质判定,由此形成的法律文书称为裁决书。“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一条是有关裁决的内容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 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作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案件实行合议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合议应当制作合议笔录,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2、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

3、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4、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或者电子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或者电子签章。(对裁决书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本会存档。)

5、仲裁裁决应由负责审理的案件的仲裁庭独立作出。

二、裁决作出期限

1、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这里只有延期时间限制,没有延期次数限制)

3、鉴定期间、中止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 裁决书的校核

1、仲裁庭应在签发裁决书前将裁决书提交仲裁委员会校核。

2、在保证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仲裁委员会的建议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案件的最终裁决由仲裁庭作出。

3、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仲裁庭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召开。会议主要讨论仲裁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类案件的各仲裁庭适用法律统一问题,以及其他与仲裁业务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会议讨论的倾向性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案件的最终裁决由仲裁庭作出。

四、 先行裁决与合并裁决

1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先行裁决。先行裁决为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案件当事人相同,且仲裁庭认为合并作出裁决更有利于纠纷处理的,合并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合并裁决。

五、 裁决的效力和履行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全面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 费用承担

(一) 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咨询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 审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仲裁庭确定。

(二)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当提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裁决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应从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案件的裁决结果;2、案件的复杂程度;3、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4、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工作量等。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中确定当事人最终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并裁决(确认或决定)一方当事人将应承担的数额直接支付给已预付费用的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并直接向相对方支付。

七、 裁决书的补正及补充裁决

1、裁决书出现下列情形,仲裁庭应当补正:(1)裁决书的文字、符号、图表、计算、打印错误;(2)前述第(1)种情形类似错误;3、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书主文遗漏的事项。

2、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就遗漏裁决的事项进行开庭审理。

3、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4、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为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张剑弼,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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