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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如实告知 保险法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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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实告知的问题
,在解答过程中也发现有一部分对如实告知义务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偏差,希望通过接下来的系列文章,可以将此问题梳理清楚。
如何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里的告知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或者是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给保险人,并且要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到这些重要的事项。
这样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且评估被保险人的危险状况,保险人综合判断后作出是否要继续承保或者是以何种条件(例如加费、除责、限额等)承保。
告知范围
要理解告知的范围和形式,还是得先上法条,有法可依。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高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综合《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了。
投保人的告知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无限的告知
,不需要把小时候感冒发烧拉肚子的事情都逐一告知。
对于保险人未进行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需要告知;并且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重要的,足以影响到保险人评估承保的风险,甚至是会导致保险人做拒保或者提高保费。
另外
对于询问的内容应该是清晰且具体的
,而不是笼统的、概括性的询问(例如问既往是否罹患过任何疾病这种)。
询问的内容只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
在实务中,当询问的内容是否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 存在争议的时候,举证责任在保险人。
核保的规则可以认为是一种证据,但是也需要反映出询问内容的重要程度。
核保规则也有可能不被法官采信的可能性。
告知形式
告知的形式,一般是保险人通过
投保单
、
体检表
、各种样式的
核保问卷
等书面形式做出询问,通常要求投保人对于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并且签字确认。
如果投保人没有对询问的重要事实如实作答,这时候就构成了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未如实告知。
在实务中,如果询问不是书面的,保险人需要举证已经完成了询问以及表明询问的内容。
关于未如实告知的相关内容,咱们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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