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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小孔快40岁的时候,孔某夫妇才发现,女儿竟然不是他们亲生的。

他们通过媒体寻亲,找到了在同一医院出生的小陈。经亲子鉴定,小陈才是孔某夫妇的女儿,而小孔是小陈母亲的孩子,二人在出院时抱错了。

昨日,记者了解到,孔某一家和小陈一家分别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医院赔偿孔某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元,另一案件仍在审理中。

40年才发现女儿非亲生

老夫妇通过媒体寻亲

1975年7月,辽宁女子张某在大连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女儿小孔。随着小孔长大,孔某夫妇发现小孔与他们的差异越来越大。

2024年,孔某夫妇对小孔是否是二人亲生产生疑虑,决定做亲子鉴定。2024年5月,鉴定意见排除张某和小孔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也排除孔某和小孔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为了寻找亲生孩子,2024年10月,孔某夫妇与和小孔同一天出生的小张进行了亲子鉴定,根据检测结果分析,也排除被检父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母。

于是,2024年1月,孔某夫妇通过媒体开始寻亲,寻找与小孔同一天或前后相关日期在该医院出生,与父母差异较大,怀疑自己身世的人。媒体先后发布了《四十岁女儿发现无血缘老两口寻找亲生孩子》《女儿40岁发现非亲生怀疑当年被抱错》《同年同月同日同地生女子:可能是我!》《DNA鉴定结果:女儿果然是她》等寻亲报道。

通过寻亲找到亲生女儿

起诉医院索赔180万元

之后,孔某夫妇通过寻亲报道获知的线索,与一位和小孔同时间同地点出生的女子小陈取得了联系。

孔某夫妇与小陈见面后,觉得小陈是二人亲生女儿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决定和小陈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等情况下,支持孔某夫妇是小陈的生物学父母。

2024年2月,因此时小陈的父亲已经去世,小孔与小陈的母亲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等情况下,支持小陈的母亲是小孔的生物学母亲。

经查,小孔的母亲张某与小陈的母亲生产时,医院采取的是母婴分离的生产和护理模式,在产妇出院时再把孩子交给父母。

之后,孔某一家和小陈一家分别将医院起诉到法院,其中孔某一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0万元,其中孔某夫妇每人30万元,小孔120万元,小陈一家也提出相应赔偿要求。

索赔

法院认定形成证据链条

发生孩子抱错的事实

法院一审宣判后,二审法院分别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此案认为,孔某一家虽然未能提供在医院生产的出生证、医疗费等直接证据,但因案涉事实发生在1975年,距今已四十多年,受客观因素影响,提供不出直接证据比较符合客观情形,现小孔的母亲张某及小陈的母亲均陈述在该医院生产,并通过该信息的寻亲而找到对方。

医院在1975年实行的是母婴分离的生产和护理模式,产妇出院时孩子再交给父母,有可能因工作疏忽发生孩子抱错的情况。

自2024年,孔某夫妇对小孔是否为亲生产生疑虑,并通过亲子鉴定确定他们和小孔不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后,即开始寻亲,通过寻亲报道的信息找到了小陈,并最终通过鉴定确认了孔某夫妇是小陈的生物学父母,小陈母亲是小孔的生物学母亲。

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小孔的母亲在该医院生产。孔某一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小孔的母亲在该医院生产,发生孩子抱错的事实。

孩子抱错医院具有过错

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小孔的母亲在该医院生产,因医院当时实行产后母婴分离的模式,因工作疏忽至小孔的母亲与小陈的母亲出院时发生两家孩子抱错,医院具有过错。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孔某一家因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这种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对每一个公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医院过错行为,导致亲生父母女儿四十年的骨肉分离,使孔某一家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和感情上的创伤,给孔某一家造成了精神损害,孔某一家请求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数字档案管理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予以支持。

但孔某一家请求数额过高,综合考量医院的过错程度、所造成后果等因素,医院给予孔某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8万元较为适宜。孔某一家请求医院给付因确认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而交付的鉴定费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的客观事实是,2024年5月,孔某一家通过鉴定才得知孔某夫妇与小孔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2024年1月通过媒体寻亲与小陈取得联系并进行了亲子鉴定,才发现两家孩子抱错的事实,孔某一家于2024年12月向医院主张权利。

现孔某一家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所以本案诉讼时效属于法律规定中最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应予以延长。

宣判

法院判赔24万余元

另一案仍在进行中

2024年,法院一审判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孔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8万元;赔偿小孔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给付孔某鉴定费3200元。

宣判后,孔某一家不服,提出上诉称,医院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要求改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万元及鉴定费4000元。

大连市妇幼保健院则表示认可一审法院确认的给付数额,称孔某一家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偿数额并无明确的数字档案管理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本案也已超法定诉讼时效,他们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孔某一家增加鉴定费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对鉴定费部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就大连地区司法实践而言,从人身损害来看,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10万,且为所有继承人共同享有,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万元,已经很高。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认定,孔某一家请求医院赔偿孔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30万元,赔偿小孔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每人8万元,并无不当。

针对孔某一家请求鉴定费4000元,一审法院已支持其鉴定费3200元,因孔某一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另800元的鉴定费,所以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也无不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认为孔某一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小陈及其母亲起诉医院的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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