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检察院管辖的14个罪名)

徇私枉法罪是指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的徇私舞弊行为,一般来说,主要是涉及其判决本身是否合法、职权,以及与他人共犯等问题,现将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阐述如下:

第一,关于法官判案本身的问题。法官枉法裁判的本身的行为,有合法或不合法的区分。如果说法官徇私枉法,首先是判断其本身的行为的合法性。比如,对于一些涉嫌违反公俗良序,不该由法院立案的案件,或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由法院管辖的事项,法院进行判决或做出判决,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无论其判决出什么结果,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

当然,多数情况下,法官判决事项本身是合法的,只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来判决,才构成了徇私枉法。

第二,法官在处理案件中的职责、职权违规行为。对于法官而言,对于自己经手或经办的案件,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是法律赋予他的职责。但是,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判决的,使用简易程序,该调查的未调查,该调取证据的,不按照法律规定调取,则是涉及法院违规履行工作职责。

事实上,法官违规履行职责,但不一定就会构成犯罪的程度,也就是说,不一定会构成“徇私枉法罪”。要看具体的情形,有的是违法违纪,要受到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第三,法官内外勾结,共同违法犯罪问题。近年来,在媒体曝光或官方通报的法官违法犯罪案件中,往往由多个人共同完成,这些人包括了法院的上下级领导,监狱、检察院、公安机关,甚至是律师、中介机构等,法官在徇私舞弊过程中,与他们共同实施,根据不同的人的身份和实施的具体内容,分别判断其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法官徇私枉法后的自首、坦白或认罪认罚等问题。根据党内法规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被调查的法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具有较明显的悔罪表现,又能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或者,被起诉的法官,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监察机关会提出应从宽处罚。

对于各级法官的徇私舞弊行为,你还有什么看法?欢迎发表你的意见,希望与你一起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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