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注册办事大厅(杭州商标局)

“双11”临近,您是不是早就列好清单、填好购物车,准备“买买买”了?在您疯狂“剁手”的同时,检察官要提醒您,购物狂欢陷阱多,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买到假货!

10月19日,由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靳某等5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妨害作证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指控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靳某在未获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曹某负责管理生产的两家代工厂生产假冒的烟酰胺精华液。同时,靳某委托一家防伪科技公司生产假冒防伪标签,伙同曹某等人采购玻璃瓶,委托另外两家公司生产假冒精华液包材,并将上述物品运至上述代工厂,用于灌装、包装。

01

2024年3月至12月,上述两家代工厂生产并向靳某销售假冒的涉案商品共计368万余瓶,每瓶出厂价为 1.585元 或 1.95元,累计销售额约682万余元。为扩大产量,其中一家代工厂还委托被告人许某经营的公司生产假冒的涉案商品36万余瓶,每累计销售额约45万余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02

2024年,被告人靳某将上述假冒涉案商品通过线上旗舰店、线下渠道进行销售,价格从9.9元/瓶到238元/瓶不等,销售总量200余万瓶,累计销售额达2520余万元。

03

2024年,被告人李某、曹某、冯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假冒某品牌烟酰胺精华液一事,但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该品牌精华液有关的销售订单、出货单、会计凭证等证据,同时组织公司相关生产、财务人员开会,要求相关人员销毁上述证据,并统一口径,不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阻挠公安机关调查。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靳某、李某、曹某、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的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历时近5个小时,检察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5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 |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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