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在最近大结局的热播剧《安家》中有这样一段剧情,老严包子铺的老严夫妇起早贪黑,在巴掌大的早餐摊上,辛苦一辈子攒下三百多万买了房,架不住孩子的央求,加上了准儿媳的名字。

正当儿媳怀孕,老严夫妇退了以前租的房,大包小包准备入住新房照顾儿媳时,没有人认为他们是房子的主人,亲家母反倒寒暄要邀请他们来做客。看着亲生儿子为难的表情,老严夫妇神情落寞地离开。

无家可归的老严夫妇无奈住到了巴掌大的包子铺的夹缝里,住得不但委屈,还因此导致包子铺被停业罚款……让不少观众气得牙痒痒。那么这其中又有什么法律知识点呢?今天就给大家说法:为儿女买房,你不得不懂的物权法知识。

01全款出资与房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例外规定一般是指征收、继承等特殊情形。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通俗来讲,一般情况下,在房屋买卖这个情景下,从看房到谈判再到合同签订,最终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子的主人,房产就归谁所有。

这样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房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其流转和归属必须做到公示公信,才能有效维护经济秩序。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故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权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剧中,老严夫妇将用毕生积蓄所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一房屋属于老严夫妇儿子和儿媳的房产。

说到这里,再想到老严夫妇离开时的黯然神伤,这一剧集播出后,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很多网站文章谴责老严夫妇儿子、儿媳的做法;也谴责中介房似锦不听徐姑姑中肯的建议、不替老人考虑,极力促成老严夫妇全款买房的做法。

02产权确认与借名买房

像老严夫妇这样拿出毕生积蓄买房落在儿女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常见。发生矛盾后,一些老人都抱着一辈子为孩子活的思想,落寞离开……但也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

实践中,在老人遇到这类问题时,或是好友、或是亲朋最常劝慰老人的方法都是劝老人来法院“确权”,把房子要回去。这样买的房,老人还能通过确权要回去吗?

正如上一个问题所述, 因为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确定了在房产这样重要的不动产权属的问题上,不允许小家庭在购房时内部商量的合意来创设物权,更不允许这样的合意来替代登记创设的产权。所以老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确权的目的。

实践中,也有老人持借名买房协议来法院起诉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纠纷。老人以实际出资且与子女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在家庭产生纠纷后,起诉子女作为出名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实际出资的借名人父母。在实践中,如果协议真实、出资情况属实,且不存在规避政策等因素的,子女作为出名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借名买房的协议约定。

03款项出借与资金赠予

中国人含蓄内敛的性格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家庭成员之间不善表达情感、愿望等。

老严夫妇家房子怎么买、谁来签合同、落谁的名字,剧中并没有过多的情节来讨论这些内容。所以很难判断老严夫妇拿出毕生积蓄是否一定是对儿子和准儿媳的资金赠与。

在购房这类家庭重大事项中,建议大家还是要充分的协商,无论从房屋的选择还是款项的支付方式以及产权登记的确定以至于后来的如何居住等问题。

打开天窗说亮话,即便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也会有口头协议的约束力量;正是因为老严夫妇在买房时欠缺了这个环节,老人张不开口,儿女顺水推舟,就把老人推出了家门。如果能够形成书面的协议,关于如何买房、如何出资、如何产权登记、如何居住,那么一方面是制约,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另一方面也是对权利的保护。

当然,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常见的情形还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而双方又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依据双方的财产状况、亲疏关系等等进行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

比失去毕生积蓄更让老严夫妇伤心的是失去了子女的孝心。买房时,儿子和准儿媳口口声声说会好好孝敬老严夫妇,但却让父母无家可归……法律可以填平损失、实现权利层面的公平正义,但却很难修复情感的创伤。在此也呼吁,无论父母还是子女,都应该传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积淀的传统美德,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史梓敬

上一篇 2022-06-15 04:04:13
下一篇 2022-06-15 04:06:4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