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什么是售后回租业务)

导读:

售后回租和动产抵押作为常见的两种融资方式,在行为模式及权利外观上有一定相似之处。然而,两者在法律属性、对债权人保障等方面均有较多差异。本文对这两者的区别,做一简要分析。

一、法律属性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租赁期间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债务人逾期情况下可自主决定以物抵债或处置标的物。

动产抵押则属于抵押的一种类型,债权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债务逾期后,只能就处置标的物所得优先受偿,不能以物抵债(或称流押)[1]。


二、售后回租与动产抵押制度区别

1.债权人主体不同。前者(售后回租)的债权人主体主要是融资租赁公司;后者(动产抵押)债权人可包括银行、企业和个人;

2.是否进行登记。前者无法定登记形式,为了取得公示效果,对抗第三人,有时债权人会采取抵押登记的方式“曲线救国”。但由于事实上债权人此时为所有权人,所以可能对融资租赁的性质及标的物权属产生争议。而后者则有法定登记形式,可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2]。

3.收费方式。前者债权人收取管理费(或称手续费、服务费)及租金,管理费一般签定合同后不久一次性收取;后者收取本金和利息。


三、对债权人优劣分析

1.资金回笼速度。售后回租债权人可一次性收取管理费,租金按季或月分期缴纳。而动产抵押的债权人前期收费,很可能被认定为“砍头息”而无效,当然,约定分期支付本息是允许的。因此在借出资金的回笼速度上,售后回租略胜一筹。

2.登记方式。如前所述,售后回租无法定登记方式,其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稍逊于动产抵押。

3.破产清偿。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售后回租债权人可就标的物主张取回权,而动产抵押权人可就标的物主张别除权[3]。两者在排除标的物被作为破产财产无差别清偿方面,效果相当。


结语

售后回租和动产抵押,除了法律上的区别,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上也有差异,由于属财务范畴,此处不作讨论。

总之,两者各有优劣,对债权人(出资方)和债务人(融资方),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模式。


注释

[1] 见《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2] 见《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3] 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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