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律师见证一定要两名吗)

律师见证业务是在实务中风险较高的一类法律服务,其执业风险主要是指在见证中核查不严以及见证程序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本期律师执业风险提示将围绕“见证业务”展开。

01

案例再现

*案例节选自深圳律协、佛山律协网站

● 深圳市律协惩戒案例:律师未尽审慎义务违规见证

2024年3月28日,投诉人蔡某一投诉某律师事务所与Z姓律师违规见证。投诉人投诉称: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无委托及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投诉人名下的财产作违规见证,侵犯了投诉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见证书中的材料虚假,被投诉人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进行见证。

深圳市律协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7月11日,该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某(投诉人母亲,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被Z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其与三个儿子(蔡某一、蔡某二、蔡某三)以分家析产方案解决纠纷,起草分家析产决定或会议纪要,协调签署分家析产文件并办理律师见证书等。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二万元,律所开具了律师费发票。过程在此不赘。

深圳市律协调查后认定:

Z律师在提供见证工作时,未按规定制作相关谈话笔录,且所见证的《分家析产决定书》内容明显涉及农民房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在所涉不动产相关文件记载了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在未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Z律师为《分家析产决定书》出具《律师见证书》,已经构成违规。Z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为上述《律师见证书》提供盖章便利,已经构成违规。

最终,深圳市律协给予被投诉律所及律师训诫处分。

● 佛山市律协惩戒案例:因违规见证律师受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2024年8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称,某律师事务所H律师存在违规见证及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

H律师分别在2024年和2024年为5名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书,且5份见证书均只由H律师一人签名,并加盖了律所律师事务所公章。前述见证业务,H律师只与一名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且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票据。此外,H律师在办理见证业务时,因疏忽大意,未能识别他人冒名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导致见证书中当事人签名的文件均为他人冒充。

佛山市律师协会给予H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02

风险提示1

一、执业风险

律师见证的执业风险主要是指在见证中核查不严以及见证程序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核查不严主要包括对当事人身份的核查不严及对见证的事实或行为的核查不严。

当事人一般包含委托律师进行律师见证的委托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和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委托人在委托时必须是和待见证的事实有利害关系或是待见证行为的主体,否则律师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见证。而对除委托人以外的和见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律师在见证时也必须对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否则律师有承担因见证过失所带来的风险。

律师见证程序不规范造成的风险是指律师见证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操作,导致律师见证被认定无效所带来的风险。

二、效力风险

律师见证的效力风险首先来自于所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只有所见证的事实或行为合法,所作的律师见证才是有效的。这就要求律师对见证事实或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必须要有清楚的认识。例如,在见证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律师除了对合同的签订需要见证外,还必须调查该房屋所在地块的性质,属于住宅用地还是工业用地,有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以免因建筑用地依法不得公开销售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导致所见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追究见证律师的责任。

其次,效力风险还来自于强制公证。

强制公证又称为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者需由公证证明的事实和文书。在公证实践中,涉外的法律事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在使用国使用,律师见证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证明的,我国都不予认可,因此对于这类强制公证的事项,律师事务所若接受委托进行律师见证,则会使当事人无法达成目的,进而给律师带来巨大风险。

最后,律师见证书作为证据时,还存在证据效力的风险。

由于律师见证属于一般证据,形成的律师见证书其效力需要经过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律师见证作为证据具有效力的不确定性。

律师进行见证,不仅仅是对所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一个证明,更重要的是对见证材料的尽职调查以及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排除所见证事项存在的法律瑕疵,从而使律师见证起到预防法律纠纷产生的目的。这要求开展见证业务的律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在此还要提示各位律师注意防范见证过程中的风险,谨慎代理。


1司扬. 浅析律师见证[D].华东政法大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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