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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在综合考虑当前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等因素,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4〕31号,以下简称总局31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毛利率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总局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将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权力授予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山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

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

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有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2024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期为2024年1月至5月。因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保证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进行,规定企业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预缴税款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以统一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减少政策变动对企业核算的影响。


【原标题:山西国家税务局电子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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