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红需要交什么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一、企业所得税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2.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 个月,无论是不足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二、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个月)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8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3号)


三、个人所得税(新三板)


1.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2.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3.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78号)


四、增值税


1.上市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40号)


五、沪港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规定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1号)


六、北交所相关规定


1.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2.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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