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建筑承包企业适用一般计税)

一般的甲供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都会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动力)的金额。比如合同总金额1亿元,其中包括甲供材料2000万元。


这种工程承包合同,在甲乙双方进行价款结算时,工程计量清单一般也会包括全部工程数量和价款。也就是说,计量的工程款会包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的金额。


由此会产生一个问题,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按照1亿的总金额来开具?还是按照8000万元来开具?换句话说,甲供材料2000万元是否形成施工方的成本、收入?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2000万材料是否需要开具材料销售发票?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合同金额、工程计量资料中包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那意味着这笔甲供材料(设备、动力)属于建筑服务交易额的一部分。上述举例中,工程承包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就应该是1亿元,而不是8000万元。工程承包方应该按照1亿元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同时,由于交易金额为1亿元,发包方支付的对价包括8000万元货币资金和价值2000万元的材料。其中,价值2000万元的甲供材料抵顶了2000万元的工程款。这种“以物抵债”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销售,发包方应该向工程承包方开具材料销售发票。


如果工程承包方对该项甲供工程选择了一般计税,而发包方开来的2000万元材料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


当然,如果甲供工程合同金额中没有包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的金额。比如合同总金额0.8亿元,工程中用到的钢材由甲方另行提供。这种合同模式意味着双方交易金额为8000万元,工程计量时一般也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施工承包方按照8000万元向发包方开发票;发包方也不存在以材料抵顶工程款的问题,也不需要向施工承包方提供材料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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