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给公司的涉税问题(公司频繁向股东借款还款)

本文原载于笔者个人公众号“安博士讲财税”。


企业缺乏可供抵押的优质资产,业绩又不好的情况下,老板经常会自己筹资再借给企业,比如老板将自己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企业,需要企业最终承担本息,如果老板是将个人资产给公司使用,往往采用无息的方式,这主要是企业承担利息有困难。以下分情况进行介绍:


一、收利息的情况下


对于企业来说

,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前提下,还需满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根据国税函〔2024〕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即财税〔2008〕121号的情况,从股东借入资金)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对个人股东来说

,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还需要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借贷双方也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



二、免息情况下


免息情况下,实际是需要根据是否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权要视同销售处理。在营改增下,个人无偿提供资金使用不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24年】36号,第二章,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涉及到个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这里边不包含贷款服务。另外,个人所得税里也没类似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贷款不视同销售可能的原因是难以监管,这类无息贷款,很多是涉及到亲朋好友之间,如果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又无法征管,最终形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三、进一步的探讨




在资金来源于银行,个人股东向公司平价转贷的情况下,就实质来讲,个人股东并无收入,但是,由于银行是直接与个人进行交易,企业又是与个人进行交易,两个交易分别来看,个人又是从企业获得了利息。


个税的计算是综合所得和分项所得并举,其中综合所得包括了个税法列举的前四项,如工资等,个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有对应的抵扣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利息收入并无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这不同于转让财产所得,后者可以扣除原值及合理税费。


所以,严格来讲,虽然个人股东无净收入,但由于交易的割裂,又会出现相应的税务问题,还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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