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结算的意思合同单价可以调整(工程量大的怎么确认收入)

约定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则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约定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判决出处】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淄民一初字第53号

名称: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昂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评注

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类似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检测,其费用是否包括在固定总价中,以厘清争议

本案的基本案情与讨论主题关系不大,此处已省去。本案为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检验试验费的如何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故检验试验义务人是承包人(施工企业)。同时检验试验费属于企业管理费的一部分。而企业管理费一般采用取费基数乘费率的方法计算,其基数可以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或者人工费和机械费之和,或者人工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颗中的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中。故检验试验费已经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中。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对该项费用特别约定。本案发承包双方因造价争议而诉诸法律,通过鉴定确定总造价,其中一项争议较大的费用即为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造价鉴定】

对住宅楼及车库,因双方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交接存在争议,因此,本院委托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住宅楼及车库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双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材料检验试验费,该费用双方合同约定按实际发生费用(施工单位出具发票)结算,承包人提供发票金额为1545700元,发包人以发票不显示工程名称,可能不全是涉案工程发生的费用为由不认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定单位依据山东省规定的该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涉案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共计金额为120297.36元。

律师评注

鉴定机构出具了可供选择的鉴定结论,其一,为按照发票金额计取;其二,为按照省级规定的计算方法。如何取舍?笔者认为,本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取有明确约定,省级政府规定的计算方法无适用前提,应当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

约定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发包人观点】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双方于2024年1月12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1.4(4)条约定:“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施工单位出具发票)结算。”因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不能证明为本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故无法列入结算值。

律师评注

发包人不否认以实际发生为计价原则,但认为证据无关联性。

【承包人观点】

材料检验试验费,该费用依据施工合同第17.1.4(4)条应按涉案工程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计入结算,原告提交的发票金额为154577.00元,虽发票不出具工程名称,但此费用均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另外,依据同期淄博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四节有关问题说明第13(5)条材料检验试验费以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总额为基础计算,费率为千分之五,费用为204577.00元,此费用应全部认定并计取。

律师评注

承包人也不否认检验试验费计价原则。同时还指出,按照市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材料费总额乘以5%得到的结果高于实际发生额,也高于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其希望该费用应当按照较高的金额计取。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施工单位出具发票)结算,而鉴定部门依据山东省规定的该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涉案工程材料检验试验费120297.36元,不符合原、被告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发票虽不显示工程名称,被告也仅以可能不全是涉案工程发生的费用为由不认可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发票非涉案工程所发生费用的发票,且该费用发生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因此,应依据合同约定按原告提供的发票金额15457.00元计入工程结算造价。

律师评注

法院认定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实际发生的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实结算是发承包双方经常约定的一种计价方法。需要强调的是按实结算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分配落于承包人一方。构成工程实体的直接工程费,尚容易以完成的建筑物实体通过测量等方法举证,但对于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则应当充分注意全过程勤加签证等方法固定证据,而且形成的证据不要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瑕疵。

约定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结算,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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