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代销(服装实体店代销)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4〕322024000504号)。天津江南布衣华卓服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限条例)产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51.33元,罚款1.1463万元。



2024年10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卓耀路58弄2号销售的一款儿童服装(货号:1K022024000126)进行执法抽样检查,经上海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GB 31701-2024《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儿童服装为当事人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服装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时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与整改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服装10件;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11463元;3.没收违法所得951.33元;罚没款共计:12414.33元。


天津江南布衣华卓服饰有限公司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21日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各类服装、家用纺织品及布偶玩具的生产、销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

监总处〔2024〕322024000504号


当事人:天津江南布衣华卓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42MA06EA0B6X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达路 17号3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柱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根据线索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卓耀路58弄2号销售的一款儿童服装(货号:1K022024000126)进行执法 抽样检查,经上海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 GB 31701-2024《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检测依 据和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6日,我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上述不合格儿童服装为当事人销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服装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本案于2024年12月6日经批准立案,在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一款货号为1K022024000126的儿童服装经上海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GB 31701-2024《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检测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8月采购了上述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服装13件,2024年9月至10月销售3件,库存10件,货值金额7642元,违法所得951.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品牌代销协议、

进销存管理

系统数据表、销售小票、采购发票等。


2024年2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总告〔2024〕322024000504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时间、积极配合行政机 关调查与整改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服装,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服装10件;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11463元;


3.没收违法所得951.33元;


罚没款共计:12414.3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壹万贰仟肆佰壹拾肆元叁角叁分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10005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

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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