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商标权和版权有什么区别)


世界版权公约 徽章图


《世界版权公约 》(英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在1952年9月6日于瑞士日内瓦签订,1955年生效,再在1971年7月24日于法国巴黎修订。它和《

伯尔尼公约

》是国际上保护版权最主要的两条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为提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它共有英文、法文、

西班牙文

三种文字版本。1992年7月30日,中国常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使团代表秦关林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规定:


(1)双国籍

国民待遇

。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 》样版图


【最低要求】


1.

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

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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