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价值增殖过程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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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举例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 2、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 3、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 4、论述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 5、剩余价值是怎样生产出来的?

举例说明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例如,某资本家工厂,招了一个工人,先讲好每天八小时工作,每天80元工资。然后,工人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来了一个产品,其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为220元。

在此,扣除工资80元,原材料100元,厂房、机器等损耗折旧10元,税收10元,各种管理、财务、销售等费用合计10元,那么余下的10元就是剩余价值,也就是净利润。这10元剩余价值是工人在生产中创造的。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剩余价值是指在剥削制度下,被统治阶级剥削的,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即“由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

剩余价值考察的是劳动过程当中的“价值增殖”。显然,此“增殖”非彼“增值”,但决定了经济现象领域中的价格和利润增长运动。

华证教育刘老师温馨提醒:

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润;只有产业工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其他生产要素以及商业服务业等非生产性行业的职工都不能创造新价值。这在19世纪基本上符合事实,也正因为如此,剩余价值理论才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遍的认同。

资本家向工人支付工资,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以后,即强迫工人为其长时间地劳动,货币由此转化为资本。

资本家的全部资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称为"可变资本",其价值量在生产过程中是可变的,能通过工人的劳动来增加;另一部分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等,称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其价值量是不变的,只是将原来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

工人的全部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必要劳动时间",用来再生产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另一部分叫"剩余劳动时间",用来创造新的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生产使用价值劳动过程,另一方面又是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增值过程,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为了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就会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工人再生产出劳动力价值所需要时间以上,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家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补偿劳动力价值所需要时间以上,工人创造的价值超过了他的劳动力价值,这就是价值增值的秘密,在价值增值过程中,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 ,叫做必要劳动时间,一部分是无偿地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叫做剩余劳动时间,这就说明,剩余价值的源泉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本质是雇佣工人创造价值中超过劳动力价值而被 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部分,它直接体现着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说到分配观不能不提剩余价值。那么,剩余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给了我们比较明确的表述。那就是剩余价值是由资本(不变资本)+劳动力(可变资本)共同创造的。既然是共同创造的剩余价值,理应把剩余价值由劳动者与资本方共同分配才更趋于合理。

也许有些学者会提出质疑:“资本方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劳动者已经得到了劳动报酬,如果再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对资本方公平吗?”我们来打个比方,假如说我有一个公司,拥有一台机器,雇佣一个员工。公司每年创造十万元的利润,都由我来享有。为什么我要享有全部的利润呢?因为我独资购买了机器,所以我要独自享有利润。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十万员的利润不光是由一台机器创造的。它是由员工所付出的“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我拥有的“机器”共同创造的。 所以利润也应当共享。 至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笔者以为这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我们不能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因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而我发给他的工资是用于支付劳动者由于“劳动”而产生的费用。就好比你想让劳动者为你工作,你就不能让他们光着身子、饿着肚子、住着露天地、天天跑步二十里为你打工。你必须提供给他的衣食住行等相关费用。它是维持一个人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它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跟剩余价值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们把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视同资本家购买的“机器”,也就是劳动者出“劳动”资本家出“机器”合作生产产品。那么你给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等同与你给机器接通的电能而付出的电费,你给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费等同于你给设备支付的维修费,你给劳动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等同于你给设备支付的折旧费。由此可见——员工的工资必不可少,即便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要保证参与合作的员工吃饱穿暖。并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以此来适应这个社会。工资是成本的一部分。并不是利润的一部分。所以利润的分配也必不可少,确保他得到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

我们知道,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本方所付出的“资金”共同创造的。资本方有什么理由把属于劳动者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独自占有呢?每一台机器都有属于它的主人。它的主人拥有机器的所有权。(宪法赋予的)所以机器的主人有权享有由“机器”(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每一份“劳动”都有属于他的主人。他的主人“劳动者”拥有他所付出“劳动量”的绝对所有权。所以“劳动者”有权享有由“劳动量”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者从出生、求学、到成长,哪一分钱是由资本方支付的?就算你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成长和学习费用,你也不能剥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宪法赋予的) 因此 ,资本方不具有对劳动者的绝对所有权。也就不能拿走由属于“劳动者”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劳动者和资本方是合同关系,是合作关系。劳动者和资本方的主体都是人,同样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拥有同样的权利(分配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存在资本方拥有劳动者所有权的问题。所以资本方也就不能合理合法的拿走由劳动者创造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本家所付出的‘资本’共同创造的”。劳动者和资本家是自然人,是不能创造剩余价值的。只有劳动者付出“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和资本家付出“资本”,(机器、厂房等)才有可能产生利润。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等同于资本家付出的“资本”。劳动者不付出“劳动”,资本家不付出“资本”,两个人在一起就能产生“剩余价值”?……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体,“资本家”也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体。只有“劳动量”才是同“资本”一样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体。劳动者是享有由于付出“劳动量”而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主体。在这里“劳动者”和“劳动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者”是自然人,是和“资本家”(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劳动量”是指付出劳动(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的多少。“劳动量”的多与少也同时意味着创造“剩余价值”的多与少。很难想象:“只有“资本”而没有“劳动量”的参与,或是只有“劳动量”而没有“资本”的参与能产生剩余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与资本家所付出的‘资本’共同创造的”。而并非是由“劳动者”(自然人)或是“资本家”(自然人)创造了剩余价值。因为“劳动者”是 劳动行为(劳动量)的绝对所有人,所以“劳动者”对由劳动行为(劳动量)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拥有绝对所有权。又因为“资本家”是“资本”的绝对所有人,所以“资本家”对由“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拥有绝对所有权。

论述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一)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和资本的不同部分在剩余价值生产中的作用

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即价值增殖过程。

物质资料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价值增殖过程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这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主要方面。所谓价值增殖过程,是超过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这个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

资本是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采取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种形态,根据这两部分资本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不变资本是以生产资料形态存在的资本。

可变资本是用来购买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

把资本区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进一步揭示了剩余价值产生的源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剩余价值产生的唯一源泉。这种划分也为确定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程度提供了科学依据。因此,要确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就可以拿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相比,而不应该把它去同全部资本相比。用公式表示:

m=m/v

在该公式中,m为剩余价值率,m为剩余价值,v为可变资本。剩余价值率还可以用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比率,或者剩余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的比率来表示:

m=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

(二)生产剩余价值的两种基本方法

绝对剩余价值是指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延长劳动日的长度而生产的剩余价值。

相对剩余价值是指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相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剩余价值。

缩短必要劳动时间是通过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现的。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超额剩余价值,是指企业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

剩余价值是怎样生产出来的?

绝对剩余价值生产

绝对剩余价值是指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延长工作日长度而生产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

在必要劳动时间既定的条件下,工作日越长,剩余劳动时间就越长,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就越多,从而剩余价值率也就越高。如果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劳动日越长,剩余劳动时间越长,剩余价值率越高,剩余价值量就越大。

在资本主义早期,主要是手工劳动,资本家经常用延长工作时间的办法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此外,资本家还用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的方法来榨取剩余价值。提高劳动强度,意味着工人在同样工作日时间内支出了更多的劳动量,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工作日。这是一种延长工作日时间的隐蔽的形式。

工作日的最低界限不能少于或等于必要劳动时间。若没有剩余劳动时间去生产剩余价值,资本生产就不复存在。因此,工人的工作日必须大于必要劳动时间。

工作日的最高界限受以下两个因素的制约:

一是劳动力的生理界限 工人必须每天有一部分时间用于休息、吃饭等,以满足生理需要,恢复劳动力;

二是道德的界限 工人在一天内需要一定的时间用于家务活动、参加社会活动与文化生活,以满足精神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取决于一国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

在上述两个因素制约下,工作日的现实长度取决于雇佣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力量对比。

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相对剩余价值是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剩余价值。

那么,怎样才能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呢。必要劳动时间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要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就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价值由维持工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其水平高低受两个条件制约:

其一,生产工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生活资料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要降低生活资料价值就必须提高这些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

其二,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相关的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这些生产资料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也会降低生活资料的值。

因此,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降低了劳动力的价值,从而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实现了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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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假设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即劳动价值论。 “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一定义表明:首先,价值是商品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没有市场就没有商品;其次,价值是劳动的凝聚,所以机器不能创造价值。

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也认为,机器和其他的原材料,虽然不能创造劳动,但是可以把其作为商品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这种转移是通过生产过程完成的,而新价值的产生也是通过这个过程完成的。这一个统一的过程隐盖了工人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

马克思认为,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而商品流通具有两个基础的表现形式——为要买而卖,以及为要卖而买;如果用G表示商品(Goods),用C表示货币(Currency),则前者可以简写为GCG(商品-货币-商品),后者亦可写作CGC(货币-商品-货币)。

马克思提出,这两种流通形态的主要不同在于,前者是为了换取商品而出卖已有的等价商品,后者则是为了得到增额的货币而进行商品买卖。在G-C-G的流通过程中,虽然前后商品的使用价值会有不同,但是价值量是基本相等的,即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货币在其中只是充当“垫支”的媒介。而在CGC的过程则大不相同,在一轮交换过程结束后,商品买卖者可以从中取回一笔增加的货币:譬如,用100元购买棉花,再将此棉花贩卖出去而得到110元,最终所得的货币比开始时增加了10元;

此时,这一过程的表示应该写作CG-C',而C'比C增加的货币量,即C' -C=ΔC被称作剩余价值,即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当人将财富(货币)视为最重要,忽略了真实世界及人本身,称为异化。

通过剩余价值,我们很容易推出,工人们所得的总收入是永远比他们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要少的(否则没有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的购买力是低于社会所生产的物质财富(资本主义经济学:“供过于求”),因此,经济危机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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