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变更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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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外企法人变更手续
  • 2、外商独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与内资企业有何不同
  • 3、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代表更换为国内人后,公司是属于韩国企业还是国内企业~?

外企法人变更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注: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②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好晕,总的来说只要不是港澳地区及上市企业还是很好操作的~~~


外商独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与内资企业有何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流程在一般情况下与内资企业并无不同。二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主要是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具体可查当地工商部门关于内、外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材料的发文。

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代表更换为国内人后,公司是属于韩国企业还是国内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后还是外商独资企业。

只有外商投资者将其股权转让给境内人以后才能改变公司类型为内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外商。

那么,外资和内资的区别就是股东是境外的还是境内的。

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境外的也可以是境内的,跟公司类型没有关系。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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