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境外投资(境外资金投资国内企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资企业境外投资,以及境外资金投资国内企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外资进入国内投资流程是什么
  • 2、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 3、境外公司投资国内都需要做什么准备?
  • 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外资进入国内投资流程是什么

运营大佬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运营大佬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包括市、区、县级市、镇)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

(一)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依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六)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七)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各自的办事程序和时限,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本市审批机关自接到依照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天内核发营业执照。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海关和统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如有增加注册资本、转让投资权益、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等,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工商、税务、海关和统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的,应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宣告解散,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宣告解散,可提交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又不提出解散申请书的,由审批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告该企业解散,并注销工商登记。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经批准解散、被宣告解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第四章 企业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按合同或章程规定期限出资,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并由企业报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由境外投入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资产,在申请验资前,必须经过我国当地商检部门进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外方在境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物料,必须经过我国当地商检部门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以及生产出口的产品,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物资,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办。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有关内外销比例的条款。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擅自收购产品出口。因情况变化需修改内外销比例的,应按合同变更处理,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经营核算过程,定期向合营各方、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境外公司投资国内都需要做什么准备?

作为外资企业,要进入大陆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采取成立公司国内办事处、品牌授权、在大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模式运营。无论是哪种运营方式,申请人都需要办理海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及加章转递才能使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大陆合法使用。海外公司在大陆投资运营的模式如下:海外公司境内办事处如果境外公司在内地的业务活动只是业务往来,则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境内办事处即可。根据相关运营大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公司代表机构不得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登记。但是,国内办事处只起到业务联络的作用,不能从事任何业务活动,也不能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换句话说,你只能花钱,不能收入。因此,这种模式不适合海外公司在内地开展业务。

运营大佬温馨提醒:

1、品牌授权模式,境外公司与内地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协议对内地企业进行授权。内地企业充分代表海外企业在内地开展业务,推广海外企业品牌,借助香港企业品牌经营。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节约成本,所以也是海外公司在大陆经营的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2、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以境外公司名义在内地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操作过程比以上两种方法都复杂。首先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外经贸委审批,然后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独资)需要验资。在大陆投资时,需要以外汇的形式从境外汇出资金。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

3、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产品的生产;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及要求;所需的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公共设施等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主体资格证书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主体资格证书分为以下几类:外语科目资格证书。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可提供当事人护照、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在中国境内,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中国大使馆认证的文件原件;法人企业:提供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大使馆认证的原件。港澳单位资质证书:自然人:当地永久居民身份证、特区护照、内地公安签发的居留许可(无需公证)或大陆通行证(无需公证)。法人企业: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由指定机构转交。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有:

1、外商投资企业。理念及经营模式: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作模式是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境外股东以投资金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金额包括本金和投注差额。境内子公司利用资金和投注差额投资其经营范围内的境内项目。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理念及运作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含前海)等地的外资企业或个人以股权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试点合伙企业。其运作模式为境外公司为境外控股股东,境外股东必须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在中国境内收购或设立子公司。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理念及经营模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的投资企业。其业务定位为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理念及经营模式: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等形式设立的从事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中国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前海企业境外贷款。理念及运作模式:投资模式依据前海发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经营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香港人民币业务,仅限于前海投资建设业务

包括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建设和发展前海。

6、境外机构购买的不良资产包。理念及运作模式:2006年之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监管部门许可,将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转售给境外机构,以尽快处置不良资产。投资范围:本投资方式的投资范围包括不良债权和资产包。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概念及运作模式:QFII或人民币QFII(以下简称rqfii)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保险柜批准的境外法人,可以用境外的外币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是专门为引进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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