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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 2、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干什么的....在里面工作的人员都做什么工作...详细直白一点,会追加分的
- 3、厦门市有几个副市长
- 4、林峰的家庭状况
- 5、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 6、影视演员林峰家里很有钱吗?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促进检查活动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加强我市投资软环境建设,规范管理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和厦门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发[1998]0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工作需要对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评比、达标、证照年检活动适用本规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组织的卫生、绿化、环保检查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除外。第三条 各种检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度合理。要从实际出发,实行总量控制,限制次数;要力戒多而滥,力求少而精。
(二)讲求实效。开展检查要实事求是,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因地制宜开展,目的不明确的检查坚决不搞。提倡受检单位自查,提倡联合组织检查,能抽查的少搞普查,能用书面材料汇报的不再实地检查。
(三)廉洁守纪。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检查“吃拿卡要”以加重企业负担,避免扰乱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四)检查实行报备、登记和审批许可制度。第四条 市、区政府纠风办分别负责市、区各项检查活动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和审批制度。
(一)实行检查报备的项目。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国、全省范围的各种检查活动,本市有关单位在接到检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必须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对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非党政机关单位举办,并要我市参与的检查,需报分管该相关行业的市领导批准才能实施,并按上述要求到政府纠风办备案。
(二)实行检查登记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或区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种常规检查活动,承办单位要向同级政府纠风办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年的检查登记证,期满后重新申报,检查登记证由市政府纠风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制发。
(三)实行检查审批的项目。除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省部署组织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和证照年检活动外,市、区各部门自行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和证照年检活动,事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政府纠风办审批后,发给一次性有效的检查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各种检查活动。第五条 严禁将检查许可证授予其他机构行使检查或指定检查代理。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检查活动要提前申报。属报备的,要提前三天报备;属登记的,在登记证到期前半个月申请;属审批的,承办部门须在开展检查一周前,将拟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证照年检)的目的、依据、方式、范围、内容、标准等书面向同级政府纠风办报告。同级政府纠风办在收文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七条 对各种类型检查(办案调查的除外)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全市性检查总数控制在2次以内,行业性的检查控制在4次以内。各区自行组织的全区性和行业性检查总量控制在4次以内。有权组织检查的机关每年组织的大范围检查活动不得多于3次。每家企业一年内受检查的次数不得超过6次。第八条 对各单位检查活动的审查,政府纠风办要进行统筹安排,根据轻重缓急,从严审批,有序进行;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应协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组织,尽力避免交叉、重复检查。不得进行同一项目或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第九条 严格检查秩序。主办单位在实施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受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进行突击检查。主办单位在向检查对象发出通知时,必须注明批文字号;检查时, 一律要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许可证明,检查人员亦应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或其他身份证明牌,文明执法。对未按上述要求或超出审批范围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被检查单位有权抵制并及时向政府纠风办举报。第十条 各主办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随意增加检查项目;不得借机敛财,不准接受受检单位安排的宴请、游山玩水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受检查单位赠送红、礼品和纪念品。对送检的物品,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干什么的....在里面工作的人员都做什么工作...详细直白一点,会追加分的
管理的事业单位,辖区内的外资企业可以加入成为会员,属于缴费性质的。
协会经常组织各种活动或业务培训,还可以协调别的政府部门,帮助企业或外商解决一些难题。
厦门市有几个副市长
有好几个: 丁国炎 詹沧洲 潘世建 黄菱 叶重耕 臧杰斌 林国耀
这是最新的。其中臧杰斌是此次66位中央大员下到地方任职者之一。
林峰的家庭状况
林峰,原名林汇文,1979年12月8日生于厦门,利陆雁群(利孝和夫人——TVB董事)干儿子。林峰是香港近几年新腾现的一颗影视新星,他做为林梦飞的长孙,林家的第三代,却走着又一条与父亲林华国迥然不同的路。在厦门大学读书时,曾荣获校园十大歌手之冠;后在美国留学时选读的却是建筑系,但只完成了一年级课程,便回香港投身娱乐圈。
林峰家族虽与TVB高层有林华国是林梦飞的儿子,作为名人之后,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他由衷感慨:做名人难,做名人的后代更难。他这样解释作为名人后代的尴尬处境,“你做出点东西,人家会认为你沾老子的光;您一事无成,人家则嘲笑那是纨绔子弟意料中事。总之,缺点都是自己的,功劳都是老爸的”。也许正是这无形的压力,使林华国自强不息,在房地产界树立起自己的名望,而把同样的感慨留给了正在香港影视界打拼的儿子林峰……
林家的后代似乎都在选择与他们的父辈不同的领域,创造出各自的精彩以证明自己的实力。但不管各自的枝头绽放出怎样的花朵,他们都系念着为枝干提供养分、水分的主干。林华国说,“父亲没给我们留下什么钱财,他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就是让我们学会了如何为人处事”。
人物名片
林梦飞(1909—1994),出生于台北,黄埔军校第五期学生,曾任福建省第四专署行政督察专员兼少将保安司令等职。解放后,历任厦门感光化学厂厂长、厦门建设发展公司副董事长,民革第六、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监委常委,第六、第七届省政协副主席。
林华国:林梦飞的儿子,排行第三,厦门市首批“荣誉市民”。现为诺林(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理事、香港厦门联谊总会名誉会长、厦门海外联谊会副会长。
林华国 另辟蹊径承父志
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宗 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 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影视演员林峰家里很有钱吗?
林峰家里的确很有钱。
父亲林华国1984年进入厦门房地产业,现为诺林(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常务理事、香港厦门联谊总会名誉会长、厦门海外联谊会副会长,有“厦门李嘉诚”之称,是厦门市首批“荣誉市民”。
林峰,1979年12月生于福建厦门。华语流行乐男歌手、演员。
林峰自幼拜名师学唱歌,1999年以主持人兼记者出道。2001年出演《寻秦记》成名,2004年凭武侠剧《大唐双龙传》寇仲一角在马来西亚斩获我的至爱男主角奖[1]。2008年入选壹电视大奖十大艺人第一位,凭《太极》夺得亚洲电视大奖最佳男主角奖[2]。2024年主演电影《白蛇传说》登国际票房榜周冠军[3]。2024年,主演的警匪剧《使徒行者》和内地剧《卫子夫》分别取得打破港剧网络播放量历史记录和暑期卫视黄金档收视冠军的成绩,凭借卧底爆Seed和汉武帝第2次获得华鼎奖中国最佳电视剧男演员奖[4][5]。
2006年受邀担任世界合唱比赛压轴表演嘉宾[6],2007年正式步入乐坛,2008年《爱不疚》夺十大中文金曲、十大劲歌金曲金曲奖[7][8]。2024年登香港红磡体育馆举行个人演唱会,以连续4年打破红磡连开个唱记录[9]。2024年在美、加、澳等地开启世界巡回个人演唱会。4次夺得IFPI香港唱片销量大奖全年最高销量男歌手奖[10][11][12],2次获得十大劲歌金曲最受欢迎男歌星[13],以及十大中文金曲优秀流行歌手大奖、全球华语榜中榜最受欢迎男歌手等奖项[14][15]。
2024年起,连续4年跻身福布斯中国名人榜[16][17][18][19]。演艺事业外,热衷慈善公益,2024年获得“杰出爱心演艺人大奖”[20]。2024年成立个人工作室“L.FOR”自创品牌“Choksta”。2024年担任厦门演艺协会名誉会长[21]。
2024年9月23日,于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开启“林峯Heart Attack世界巡回演唱会”,在内地首开四面台,以不到一个小时售罄速度创广州演出市场记录[22]。
中文名
林峯/林峰
外文名
LAM Raymond
别名
阿峯、峯少、LF、林三岁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
血型
O型
身高
180cm
出生地
福建省厦门市
1979年12月8日
职业
歌手,演员,主持人
代表作品
大唐双龙传、使徒行者、少年四大名捕、雷霆扫毒、谈情说案、卫子夫、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再生缘
主要成就
4届IFPI全年最高销量男歌手
全球华语榜中榜最受欢迎男歌手
2届十大中文金曲优秀流行歌手
2届十大劲歌金曲最受欢迎男歌星
十大劲歌金曲金曲金奖
亚洲电视大奖最佳戏剧男演员
2届华鼎奖中国最佳电视剧男演员
壹电视大奖十大艺人第一位
YesAsia十大华语畅销歌手
3届十大劲歌亚太最受欢迎男歌星
音乐作品
幼稚完、爱不疚、记得忘记、顽石
音乐作品
爱在记忆中找你、Self-Portrait
个人工作室
L.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