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4)
- 2、上海中行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 3、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
- 4、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大女主爱小饰品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大女主爱小饰品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第五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对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官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大女主爱小饰品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大女主爱小饰品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接受授权局指导和监督;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意见。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第十条 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被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二)转授权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者执行授权局的规定;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大女主爱小饰品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上海中行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上海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字,不能用法人章代替);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4、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负面清单内的企业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6、外资房地产企业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7、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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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
外资企业注册办理登记详细流程说明
引导语:大家知道外资企业是如何的?怎么注册呢?下面是有关注册的办理登记详细流程的说明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查名-办理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登记证件
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事项
4、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 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印章及印模;
《登记注册委托书》;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延期或换发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验资报告;
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登记注册委托书》;
年检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丢照补发登记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登报声明的报样;
年检合格证明;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设立登记
9、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
登记注册委托书;
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
10、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年度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1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
《登记证》和《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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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四)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