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4修正)
  •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 4、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和流程?
  • 5、(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流程是什么?
  • 6、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引导语:如何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有哪些规定信息?下面是相关的资料,与大家分享阅读了解。

一、相关全国能源信息平台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税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24]21号)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条:“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24]13号)第一条:“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具体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发生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经原审批机关(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报送以下文件: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决定批准的,同时注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受让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对于向外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内受让方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申报纳税后获得完税证明并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用于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同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企业应自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5)原外商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董事会决议);

(6)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8)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10)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1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

(13)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

(14)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

4、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境内股权受让方凭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银行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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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二章 备案程序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

(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五)合并、分立、终止;

(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全国能源信息平台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全国能源信息平台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和流程?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电子营业执照(原件);

3、受让方股东的商业登记证公证认证原件〔即股东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同时将这些材料译成中文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提供3份;

4、受让方股东所在国银行的资信证明原件,(将这些材料译成中文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提供2份;

5、受让方投资企业审计报告和法人企业对于本次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6、出让方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

7、原公司章程(复印件);

8、原公司合同(复印件);

9、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10、公章。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1. 就转让股权主要事项与受让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2. 按照合同以及章程中的转让股权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如果受让方是企业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取得企业其他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3. 召开董事会议并取得同意决议;

4.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5. 修改企业章程和合同;

6. 将股权变更相关文件报送相关单位审批;

7. 在获批之日起30日内发哦相关单位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在批准证书变更起之日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流程是什么?

 (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的流程:

一、办理商务局变更审批,取得批复及新批准证书 约12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协议书

4、承诺书

5、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二、办理工商局变更审批,取得新营业执照 约7个工作日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取得新组织机构代码 约3个工作日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四、办理外汇管理局变更,取得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 约20个工作日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复印件

3、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原件、复印件

4、章程修改协议书

5、外汇登记证 原件

五、办理公安局变更,取得变更后备案簿 约1个工作日

1、备案簿变更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备案登记簿原件

六、办理地税税务变更,取得新的税务登记证 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3、公章、财务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

七、办理国税税务变更 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八、办理统计变更,取得新的统计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统计变更表

3、统计登记证原件

九、办理财政变更,取得新的财政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原件

十、办理海关变更,取得新的海关登记证 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 原件、复印件编辑推荐

外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及期限外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流程外资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企业变更营业执照

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好公章);

2、企业公章;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4、房屋租赁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7、章程修正案;

8、公司章程。

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各个填写的栏目中,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栏”,一般需要填“董事、监事”就OK了,经理信息可以不用填。

三、房屋租赁协议”用工商局的模板,记得不要用自己公司的模板,不然,不同的行政机构会有要求,还会被打回。

四、股东会决议”也用工商局的模板,通过事项中描述“同意变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原经营范围:XXX,变更为XXX。同意启用新的公司章程。“等等。

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一栏填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经办人。注意申请人和下面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是一致的。

六、”公司章程“章程提交给工商局的是已经修改过的新的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以下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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