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资公司设立(海南外商投资企业)

今天给各位分享海南外资公司设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海南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在海南注册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2、外商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 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 4、海南注册公司政策
  • 5、在海南设立外资分公司,需要的资料
  • 6、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在海南注册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注册海南自贸港公司执照需要的基本信息如下:

待查重核准的公司名称3个以上;

全体投资人证件正反面照片;

执照的注册地址信息;

预计申报多少万注册资本;

大致的经营范围;

公司职务的人选(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等)

注意:主营业务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要先核准好企业名称,凭核名文件申请下来经营许可以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执照设立,即“先证后照”,例如教育培训类的公司。

公司名称:

公司起名应该按照标准的格式规范来,不能乱起。

组合形式有三种: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字号+行政区划+行业+有限公司,

字号+行业+行政区划+有限公司。

举例:海南小明科技有限公司

        小明(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小明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不要纠结自己喜欢的名字为什么不能用,更不要纠结请风水师傅算的名字为什么不能用,目前现存的市场主体数量很多,字号重复率高,系统检测有字号重复、名称组合不符合规范,就需要再另想字号。

企业的注册地址:

必须真实,建议手上备有地址材料(不动产权属证、房产证、购房合同、该房屋建筑的竣工备案证明等),否则被工商部门抽查到企业注册地址虚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

注册资本:

目前注册营业执照填报的注册资金不需要实缴,认缴期限可以二十年、三十年,建议还是根据自己能持有的资金量来填报。

经营范围:

老板们要想好自己计划开展的主营业务,目前工商系统已明确划经营范围分为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许可项目是公司注册之前或者注册之后要办理相关许可才能开展业务的;一般项目不用办理许可证。

股东(投资人):

多位股东的公司,股东之间要商量好持股比例。执照注册下来以后,银行开户环节持股超过25%的股东要提供身份证原件配合开户。

法定代表人:

应该保管好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账户的开户材料等,以后公司不想经营了,材料齐全也好办理注销。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是会被工商局公示出来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公司职务人员会被列入工商黑名单,今后担任新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受限制,个人征信也会受影响。

外商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外商 公司设立 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不同的 经营范围 申请流程会有所不同,大致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 公司名称 核查; (二)申请外商投资批文; (三)申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四)代办公司 营业执照 ; (五)申请电子营业执照; (六)代办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七)代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代办组织代码IC卡; (九) 代理 外汇登记证; (十)代理外汇登记IC卡; (十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 (十二)办理外汇管理 法规 用户手册; (十三)办理税务登记表; (十四)办理国税登记证; (十五)办理地税登记证; (十六)办理统计证; (十七)办理财政登记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 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邓资源开采项目的,有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 产品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 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五)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2、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免二减半”。 3、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爱护能够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 征地 方所得税。 (六)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 海南 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林云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 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机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自,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综上所述,外商公司设立程序是需要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详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办理比较节省时将和精力的。同时在外商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适用于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若是发现违法行为也是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企业的管理就应该变得规范和严格。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第三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一)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四)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第六条 海南岛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第七条 海南岛的矿藏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开采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矿藏资源开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勘探开采。第八条 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第九条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海南岛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 在海南岛投资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投资范围和投资总额超过国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获准举办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建设物资、生产设备和管理设备,为生产经营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和其他物料以及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第十二条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者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 在海南岛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他企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货物,出口本企业的产品。

海南注册公司政策

ACGx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条件:1、在海南的投资方经过公证认证开业证明原件2、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投资方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4、投资方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5、备用的新公司名称6、认缴制的注册资本金额7、拟外资公司的从事的经营范围8、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及其护照复印件9、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优惠政策:1、零关税: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制度2、低企业所得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3、低个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岛内消费免税、离岛免税: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ACGx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在海南设立外资分公司,需要的资料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写字楼产权单位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发票复印件。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海南省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外商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地方法规。第六条 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的主管机关。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出资种类包括: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四)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可以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包括: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

(二)开展外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六)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九条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第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包括经营特种行业专题报告)的书面答复;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资、合作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五)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外方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外资企业须提供其国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七)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主管部门对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准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人选名单。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收到第十条所列的文件后,在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持批准证书向国家授权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后十天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四条 外商购买海南经济特区内已有企业,或参股已有企业,占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申请将原企业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授权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投资范围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科技开发和旅游业等方面投资。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港口、码头、机场、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项目上投资,也可以由外商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在这些项目上投资的外商可同时举办与此些项目相关联的效益高、资金回收快的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按统一的建设规划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外商对其开发的土地所享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出租,也可以用作向银行抵押贷款。具体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商可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按照有偿合理开采的原则,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方式,勘探开采海南岛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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