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注册外资(广州注册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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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广州外资公司注册注销条件
  • 2、广州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 3、广州注册外资企业从核准名称开始需要什么资料
  • 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广州外资公司注册注销条件

注册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设立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籍。

注销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网络饭票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广州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广州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广州顾邦事务所)

1 查名:三个工作日

2 办理批准证书: 七个工作日

3 营业执照(需查看场地): 七个工作日

4 验资: 五个工作日

5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两个工作日

6 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个工作日

7 统计证和财务登记证:十个工作日

8 办理税务登记证: 十五个工作日(需由税务局勘察场地及税务培训后)

9 申领发票:二十个工作日


广州注册外资企业从核准名称开始需要什么资料

外资公司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合同前项目登记”后核准使用的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并可以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协议或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和章程;

(三)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或合法部门出具的合同、协议、章程、签字人的资格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书;

(六)投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经营特种行业的,按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以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项均应提交正本或副本。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住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营各方的名称(外资企业可免予登记合营各方名称一项)。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是企业的法定住所。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规定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定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转让股权、改变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补充合同或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的可免交该项文件、证件);

(三)董事会决议;

(四)原审批机关的批文。

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有关各方原认缴出资完毕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更换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应在更换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有效的委派书或聘任书,其中属中方人员的,还应提交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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