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4修订)
  •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4修订)
  • 3、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是什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序号文件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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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概述不同: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两者的特点不同:

1、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其管理模式多管理细致、注意细节,企业文化多为同根而生,文化趋同。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点: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三、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

1、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2、而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是什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一般需要如下相关流程: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机关审查通过的签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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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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