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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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在广州如何注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 2、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3、注册广州外资企业流程时间费用是多少

在广州如何注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我在上海,不过据我所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手续都差不多的,都是到当地的商务厅去申请,如果是投资额很小的项目,不用去厅了,只要到地方上的区县商务委就可以了,具体所需材料和法规政策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上面有很多政策规章是关于外商投资具体行业规定的内容。商业也是有专项规定的。

拿到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后,凭此证书副本去工商局注册登记。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合同前项目登记”后核准使用的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并可以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协议或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和章程;

(三)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或合法部门出具的合同、协议、章程、签字人的资格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书;

(六)投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八)经营特种行业的,按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以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项均应提交正本或副本。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住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营各方的名称(外资企业可免予登记合营各方名称一项)。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是企业的法定住所。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规定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定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转让股权、改变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补充合同或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的可免交该项文件、证件);

(三)董事会决议;

(四)原审批机关的批文。

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有关各方原认缴出资完毕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更换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应在更换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有效的委派书或聘任书,其中属中方人员的,还应提交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注册广州外资企业流程时间费用是多少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外资公司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非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外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外方个人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商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及翻译件,投资各方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拟设立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监事会(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外资投资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办理企业统计登记。

11、外汇管理登记。

12、税务登记(国、地税)办理。

13、银行开户

14、海关注册。

15、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投资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6、注册资本出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17、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所需提供材料: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正案,涉及前置审批的,需要提供前置审批相关文件(如环评批复)。外企注册欢迎咨询亿蜂

18、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所需提供材料:企业增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属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增资后总投资额超过原项目总投资20%的需要先办理增资核准。

19、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所需提供材料:项目申请报告及设备清单,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场地租赁合同、门牌证、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属增资项目需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原项目注册资本金到位证明(验资报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改项目的需要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及资金来源证明,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需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外资公司注册详细程序

一 外资投资程序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2.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位于浦东新区内的,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限制乙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位于市级工业区内,属于鼓励类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4.除上述第1、2、3项外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的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零部件)、选址、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基础设施配套、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报送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办理企业代码

凭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向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企业代码。

5.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构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6、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被批准证书之日起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市外资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外资公司(企业)注册费用

注册设立外国公司上海代表处服务费

外商代表处(办事处) 9,800 人民币

外商企业 - 独资或中外合资服务费

注册资金14-20万美元: 2,300美元

注册资金21-50万美元: 2,800美元

注册资金51-100万美元: 3,500美元

注册资金、投资总额101万美元以上: 面议

以上费用包括:咨询服务费+办理证件代理费(不包括政府执照等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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