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合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合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请教陈版主,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疑惑
  • 2、2024年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 3、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 4、境外人员来中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理?
  • 5、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什么?设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又是什么?
  • 6、外商独资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出具什么决议

请教陈版主,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疑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统称为“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工奖福基金时需关注什么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应当在何时进行提取三项基金的会计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如何列报?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解答:

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和“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两个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还是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提取三项基金,主要取决于其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取三项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积的,则说明在利润分配方面,该企业执行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应确保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对于三项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规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没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为零)。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作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职工奖福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项基金的提取均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所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如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因而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确定之后,可以直接计算出应提取的金额,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此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2)如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需要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通过决议才能确定提取金额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计提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

(1)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则对于按净利润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

(2)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的,则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

3.作为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所示的合并净利润仍应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之和,即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之前的税后利润先按股权比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再分别由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奖福基金,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反映(列示于“利润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别减少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天顺祥殡葬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2024年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独资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有哪些

1、投资公司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商业登记证和注册登记证);

2、投资公司商业登记证和注册登记证的公证及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海外公司于当地公证处公证在由中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认证,香港公司于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再于中国香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原件2份);

3、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资公司于公司开户银行开据的银行资信证明(上有银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件)2份);

5、投资公司简介;

6、拟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拟设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职务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拟设立公司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若设立监事会提供监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董事会成员为方便表决,成员数量为单数较好;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少3个;

9、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的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权利人公章(若权利人为自然人须所有权利人签字)(2份);

10、拟设立公司注册地址租赁协议原件(承租方为拟设立公司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2份);

11、拟设立公司经营范围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局核准名称: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

7、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外资公司注册需要哪些资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境外人员来中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理?

外资公司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或武汉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网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

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什么?设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又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董事会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股东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董事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股东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范围不同

董事会资产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股东资产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独资企业

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

百度百科-董事会

百度百科-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出具什么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该规定的数额;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只能是股东会),而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表决,其他股东有表决权的,应当过股权半数通过。即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担保进行严格的规定,包括如何授权、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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