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今天给各位分享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 2、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 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 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 5、长沙市 涉外机构、部门(单位)有哪些?
  • 6、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外投资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工作。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中外方合作者情况简介和合作方式;

2.经营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国内外市场的初步分析和销售意向;

3.水、电、汽、热、油、运输等预计需要量(列明新增用量)和来源;

4.预计投资总额和奖金筹措方式;

5.厂址选择(说明是否需新建或扩建)及环境保护的意向。

(二)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查要点:

1.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

2.是否国家鼓励、允许的项目;

3.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4.水、电、汽、热、油、运输等能否承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外方资信),合营方案的主要设想、内容和结论。

2.国内外市场调查和预测;产品方案和生产能力的选定及理由;产品规格、技术性能和销售价格;国内销售和出口的可能性及方案;产品的运输方法和条件;产品国产化水平和进度安排。

3.原料、材料、动力、水源、运输、公用设施等的需求和平衡方案。

4.厂址选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主要工程内容及建设进度安排。

5.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的设置,并注明其中需要引进的部分。

6.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劳动保护和人员培训计划。

7.环境污染的防治方案。

8.总投资额的估算(列出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筹建期间专用资金额),注册资本、各方投资比例和出资方式,资金筹措方法和落实情况等。

9.经济效益分析和外汇收支平衡方案。

10.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和相应的主管机关对以上各项内容中有关技术、经济、资金、外部条件等方面出具的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

11.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要点:

1.合营条件与立项要求是否基本相符,经营范围是否明确;

2.外部条件是否具备;

3.经济效益是否可靠;

4.外方资信情况;

5.资金是否落实;

6.论证资料和承诺证件是否齐备。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除市政府另有授权外,均由市计委审批。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及3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局或区、县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计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十五天内,如发现有问题,有权提出异议,并指定重审或撤销批复文件。需要市平衡解决资金、物资、能源、土建指标等问题的,由审批单位申报市计委协调解决。

2.总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所有的非工业生产型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3.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权限的划分规定办理。

(三)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决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及2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

(四)设在天津港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

1.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市平衡解决问题的,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港务局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2.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及1000万美元以下但有需要市或国家平衡解决问题的,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国家计委审批。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办理申请工商登记事宜。第四条 申请工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副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副本;

(三)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副本;

(四)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签发的近期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签署的工商登记申请书;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中方投资者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第五条 “中心”自接受申请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天内核准登记,由市工商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转让股权,改变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营或合作期限,合并,分立,修改合同、章程或清算等,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中心”分别代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受理申请书,进行传递和组织审理。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一日内办完各项手续或批驳。第七条 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登记,经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审查后,由市工商局核准。第八条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本市进行企业管理承包、勘探、开发和建筑(含装饰、工程设计)作业的中国境外企业,需向市工商局申领承包工程登记证。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本市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 西安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处理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和市投诉服务中心移送的投诉案件。

市投诉服务中心对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就下列事项投诉:

(一)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条 建立健全投诉网络,网络成员单位由市投诉服务中心和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网络成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及时高效处理投诉案件。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向市投诉服务中心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第七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通过约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第八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真实客观,属于本办法的处理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三)提供投诉人的姓名、职务、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第九条 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第十条 市投诉服务中心及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投诉人要求解释的投诉事项,应在收到投诉后3日内答复投诉人;

(二)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案件,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三)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投诉案件,应在1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案件,由市投诉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处理,对影响重大以及疑难的投诉案件,由市投诉服务中心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市投诉服务中心及投诉处理机构对应当移送的投诉案件,应及时将投诉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市投诉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十二条 市投诉服务中心及投诉处理机构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对投诉人要求保密的投诉材料,不得转给被投诉人。第十三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投诉服务中心或投诉处理机构可根据投诉人的要求再次进行协调,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的投诉事项,引导投诉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协调处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以及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市投诉服务中心或投诉处理机构联系、配合的;

(四)有其他应当终结情形的。第十五条 对处理外商投诉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受理、拖延处理投诉案件或不履行投诉处理意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在办理投诉案件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速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工作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管理,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建委承办具体工作。第三条 “中心”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公用设施管理,以及外部建设条件的协调,并督促各有关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批复所承办的申请文件。第四条 驻“中心”的天津市外资工程承包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工程建设方面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并承办有关业务,负责提供涉外工程设计、施工承包业务的洽淡、安排和组织落实。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一次定包。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在落实工程设计、施工委托或承包后,进行初步设计。然后提请“中心”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颁发建筑施工执照,同时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办理:

(一)建设用地的划拨和土地使用手续;

(二)核发房产、土地使用证,非新建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房产、土地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及登记手续;

(三)环境保护的确认和管理手续;

(四)消防安全的确认和管理手续;

(五)各种配套工程设施的建设及使用手续。第六条 “中心”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以上事项的申请后,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并在收到申请书后三十天内答复中方合营或合作单位。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 涉外机构、部门(单位)有哪些?

“涉外交流机构”和“境外常设机构”

机构名称

长沙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外经贸、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财税资金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为委员。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外经贸局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8668012

机构名称

长沙市商务局 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的审核和上报。审批投资总额在 3000万美元以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及其它形式的利用外资合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 8666057

8666061

8668002

机构名称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市综合经济计划管理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 3000万元美元以内的基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8665532

长沙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市政府主管涉台事务的部门,可为台胞投资牵线搭桥。 8667409

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长沙市支会 长沙市对外经济界有代表性的企业、团体和人士组成的全市对外经贸组织,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 8668007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经济法庭 按照我国现行小菠萝爱追剧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外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案件。 5560383

机构名称

长沙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 接受投资咨询、投诉受理、投资代理、投资代办等工作。负责向投资者提供申办外资项目所必备的材料清单;负责向投资者准备所需材料参考样本;为投资者代办有关手续。 8668108

机构名称

长沙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接受咨询和受理投诉,按照我国现行小菠萝爱追剧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投资者在长建设、开工、生产经营和其它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问题 8666061

机构名称

长沙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长沙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加强长沙市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中外双方投资者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合作的协会组织,它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投资者以及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士组成。可推介投资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开展国际友好往来活动。 8666056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全市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5537960

机构名称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5118118-6912

机构名称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对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及监督管理工作。 4723620

机构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工作。 4301785

机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是国家设在长沙、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领导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关辖区为湖南省全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物品和其它物品,查辑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它海关业务。 4449388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投资各方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陕西省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在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权限审查、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负责检查各项政策落实,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执行;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调解纠纷;

(四)指导、协助各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

(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审批、申报;

(六)制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报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交付生产后,各级经贸部门(经委)要加强管理、服务,负责企业生产所需水、电、气、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通讯等的调度衔接,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实际困难。第八条 中外合营企业(合资、合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中方合营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方合营者参与合营,并属不同地区或部门的,在报批合同章程时由外经贸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为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章程,协同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作中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调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派、借聘人员原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未脱离(原单位)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工作;

(五)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与同级外经贸和经贸(经委)部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处理有关事务;

(六)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利用外资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并就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情况。第九条 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资(独资)企业和外省市中方投资者在我省举办的三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方面,所承担的主要业务是:

(一)为外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二)为外商介绍合作伙伴;

(三)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批手续;

(四)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

(五)归口管理外资企业及无主管上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六)承办各类展销、业务洽谈;

(七)负责受理外资企业设立、营运和统计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第十条 设立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须指定受诉工作机构,各级外经贸部门须设立三资企业投诉“窗口”,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报审批部门批准,领取批准证书。

审批部门自接到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八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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