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注册外资企业(南昌本土企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南昌注册外资企业,以及南昌本土企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南昌外资公司注册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 2、南昌有哪些外企?
  • 3、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南昌外资公司注册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条件

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2、外资企业监事。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3、外资企业董事。投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既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无最低注册资金要求,注册资金可以是:人民币、美元、英镑、港币、欧元等大币种体现在营业执照上,现汇方式建议以外币现汇或境外人民币现汇,要求五年内缴清。如:您的注册资金是一百万,五年内缴清即可,第一次注资金额没有要求。

5、外资企业公司名称。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7、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8、法定代表人外资企业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既可以选择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资本要求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1)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4)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140万美元;(5)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6)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7)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8)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9)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10)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5万美元;(1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12)外商投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其他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南昌有哪些外企?

2024年南昌市政府工作报告:

累计批准外资企业916家

2024年南昌市政府工作报告:

新批外资企业184家

2024年一季度南昌市政府工作报告:

全市新批外资企业29家

加起来1129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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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城区规划范围内(65平方公里)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开发地点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由各县、区政府和昌北开放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开发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和外商独资开发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凡准备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须按以下程序先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

(一)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成立合同、公司章程报市招商局审批,取得批准证书;

(二)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取得资质证书;

(三)在市招商局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六条 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可通过协议、投标、竞买等方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下列情况办理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代表市政府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向外商投资开发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第七条 开发用地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归国有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使用。第八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还须向市规划、土地部门分别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按第六、八条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对已开发的房地产,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也可自行经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必须按本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已开发的房地产,向境内销售、出租的,其价格由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因素自主决定,并报市土地、房产和物价部门备案;向境外销售、出租的,由外商投资开发企业自主决定。第十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按30%的税率依法缴交,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列支返还50%;

(二)地方所得税予以免征;

(三)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如将其所得利润用于本市房地产开发再投资,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市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四)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按本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市政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人防结建费、道路占用费、商业网点费、地段差价减免55%;白蚁防治费、教育附加费、拆迁代办费(含管理费)减免30%;土地管理费、普通水面开发费等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费除外)均减免50%。

以上各项收费统一由市建委核定,市财政局收取。市财政局对收到的以上各项费用,应每季度结算一次,并逐季转拨给各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期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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