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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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 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吗
  • 3、【经开区注册公司】浅析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证明及变更
  •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需要什么
  • 5、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请问外商投资协会的职责是什么,是国企吗????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87年11月在北京创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为主,联合组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宗 旨

协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职 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中国的投资环境,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组织会员企业交流在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共同提高;

3、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

5、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

6、组织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开展同海外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9、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书刊;

10、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投资环境。受中国政府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为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

2、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3、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5、适应会员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拓展市场和举办各种产品展销活动;

7、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8、对地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有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的责任;

9、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10、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11、编辑出版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宣传资料;

12、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

企业会员系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台企业商、协会(联谊会),从事外商投资贸易工作的机构,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5、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行业委员会、分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成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主管部门登记。行业委员会或分会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从事某一行业委员会或分会所开展或协调事务的活动,拥护该行业委员会或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委员会或该分会会员。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行业企业会员的意见与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组织与活动办法,由本会根据本章程与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视其不同特点分别制订。

第四十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员会议,行业委员会或分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员会议选举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人员担任。行业委员会或分会领导人员的任期、职权和工作规范由行业委员会或分会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确需另行设立的,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协会的会务活动;

2、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3、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照社团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商是可以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杨俊南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外商在华投资一般是享受国民待遇的,但一些特殊的领域是禁止外商投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杨俊南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经开区注册公司】浅析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证明及变更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或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设备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申请程序

1、由区(县)商务委经委批准设立的三类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商务委经委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商务委审核;

由上海市商务委批准设立的三类企业先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商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商务委审核。

2、上海市商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定自申请日起1年内可用于进口设备的自有资金额度,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

3、三类企业如果技术改造进口设备为成套设备流水线或技术改造用汇额超过原生产价值60%,则需编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据原审批机构批准文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企业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4、三类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和进口商品清单(需列明设备、配件、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海关进口税则号,并一式两份)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进口设备逐批审核手续。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上海市商务委核准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审核、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企业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5、三类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后,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海关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申请书;

2、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理由、技术改造主要内容、进口商品的用途和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总金额、申请用汇额度、有效期限等内容)及原审批机关初审同意意见;

3、“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企业“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历年已批准的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情况一览表(包括日期、编号、资金性质、自由资金额、用汇额度);

7、(进口商品中若含进口设备的配套技术)进口技术的专题说明(一式两份);

8、如果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各为成套设备流水线或技术改造用汇额超过原生产价值60%,需提交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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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需要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经营范围变更;4、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注明“与原件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会长 陈德铭部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 邵祥林博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副会长 胡国财先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副会长 李玲女士

企业副会长

副会长 美铝公司亚太区总裁 陈锦亚先生副会长 AMD全球高级副总裁 AMD大中华区总裁 邓元鋆先生副会长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 黄德荫先生副会长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康思远先生副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纺织服装专业委员会主席溢达集团主席 杨敏德女士副会长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李思明先生副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执行总裁  卓永清先生副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 通用电气公司亚洲地区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张为安先生   副会长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彦飞先生副会长 可口可乐大中华区副总裁 白长波先生副会长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昱今先生副会长 戴尔大中华区董事长 戴尔亚太及日本地区消费及中小企业事业部总裁 闵毅达先生副会长 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徐如杰先生副会长 旭日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勋先生副会长 鑫桥联合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鑫桥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施锦珊博士副会长 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先锋先生

副会长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丁国良先生副会长 美国强生公司亚太区政府事务副总裁 魏山华先生副会长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总裁 姜威先生副会长 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杨国晋先生副会长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栾江红女士副会长 香港骏豪集团副主席、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副主席 朱鼎健先生副会长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林启中(JAMES LIN)先生副会长 美国Nu Skin如新集团大中华区和南亚及太平洋区财务副总裁 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首席营运长 麦欧文先生副会长 PPG工业公司亚太区总裁 谢玮德先生副会长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 李道先生

副会长 高通公司法律及政府事务全球副总裁 赵斌先生副会长 罗地亚集团亚太区总裁 米歇尔·伊贝尔先生副会长 华彬集团董事长 红牛集团董事长 严彬博士

副会长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张元基先生

副会长 施耐德电气全球执行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 朱海先生

副会长 新加坡星雅集团执行主席 吴学光先生副会长 索尼公司执行副总裁 索尼驻中国总代表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久保田 阳先生副会长 威立雅水务集团中国区副总裁 黄晓军先生副会长 沃尔玛中国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 柏睿先生

副会长 永和大王(中国)餐饮集团中国区总裁 陈金发先生副会长 百胜全球餐饮集团董事会副主席 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苏敬轼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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