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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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 2、有什么外资的 房地产 企业
  • 3、香港户口和大陆户口能同时供房贷吗
  • 4、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流程
  • 5、中国允许外商投资房地产吗?
  • 6、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留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应签订合同,关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其划拔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有什么外资的 房地产 企业

北京外资地产企业主要是来自港澳台的企业居多,其次是来自于以新加坡为首的东南亚以及澳大利亚等亚太国家次之,还有小部分来自于欧美国家。至2003年,北京合资合作及外资独资地产公司有新加坡嘉德置地、吉宝置业、美国汉斯地产、第一都市集团、加拿大LVC国际投资集团及泰国正大集团等10余家。2005年后,北京允许外商成立独资房地产企业。

香港户口和大陆户口能同时供房贷吗

可以。

需要在内地工作或学习居住满一年以上,用于自住或自用。香港人需要提供:满一年的纳税记录、6个月的银行流水、收人证明。贷款申请要到外资银行办理,具体条件看银行的要求。在北京可以委托律师代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基本流程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程序:

1、发出并购意向书;

2、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签订并购合同;

4、履行反垄断审查申报义务;

5、申请审批,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企业家杂志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中国允许外商投资房地产吗?

1、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2、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万美元。

3、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经营,原则上外同须与我省具有三级以上城市综合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组成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与我省境内的已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外双方按合同规定所分配的房地产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中国企业家杂志温馨提醒: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

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同级建设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一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四、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并交付该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一的开发项目保证金”。五、删去第二十二条。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七、删去第三十一条。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九、删去第三十四条。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十一、删去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十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十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十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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