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变更股东(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外商独资企业变更股东,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股权变更需注意的8大事项
  • 2、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变更(自然人股东),具体手续办理,并涉及税金是什么?
  • 3、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
  • 4、中外合资企业更换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 5、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股权变更需注意的8大事项

股权变更需注意的8大事项

引导语:如果公司的股权要变更,那么就需要注意下文的八大事项,与大家分享了解。

公司在订立股权变更协议时,应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变更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本文将介绍股权变更应注意的八大事项,以便防患于未然。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外企办理股权变更的7个注意事项

股权变更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除非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即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变更转变为内资企业的,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由一个中方股东申请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3、股权变更要遵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股东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新的中方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

5、股权变更审批时应当注意,外国人或法人继承股权的,应经过律师见证或法院见证。债权人继承股权的,应当要持有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债权人与原投资者签订的继承协议,或持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6、股权变更其四川消费网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演变来的。大家不妨多研究一下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有明确规定合并及分立的法定程序及要件,在审批时应注意要求提交合并或分立所需要的文件。

7、股权变更情形是: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种的股权变更难度比较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万元)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 / 年长期 / 年

股 东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备案事项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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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变更(自然人股东),具体手续办理,并涉及税金是什么?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企业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勿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国家局验资报告亦不提交。

股东转让股权:(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经营期限:(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

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二)注意事项: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无四、办理结果(一)结果形式: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2、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2)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 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 股权质押 及其 质押 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更换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7、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一、 股权必须为转让人依法取得 股权出让方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否则就不具有转让该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否则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构成对真实股东的侵权。 1、 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股权依赖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成立,转让人也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就不具备 股权转让 的条件。 2、 转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并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没有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只表明未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二、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即成立,但并不一定已经生效。即使双方在通知公司以前就已经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的生效时间也应当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如果没有按照该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另外,我们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本合同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等条件。 三、 股权转让涉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履行批准手续 比如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 外资企业 法》第10条、《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则需报送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 抵押 、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转让人依法履行公司内部程序 1、就股权转让事宜提请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召集股东会的程序:注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主体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制度】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故意不召开股东会,或消极的拖延召集的时间,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自己为原告董、高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的 诉讼 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造成决议被撤销,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的后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且放弃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 更新股东名称、修改公司章程 3、 变更工商登记 综上所述,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都是要合法合规,股权假如是非法获取的,这样子的股权转让交易是不合法的。另外特别提醒一下:股权转让协议里面的条款尽管是受法律保护,但是有可能是没约束力的,例如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权属于旧股东,但是实际股权转让债权已经发生转移了,除非是得到股东大会一致批准,否则这个条款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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