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

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2、工业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 3、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在哪办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发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经委)协助管理。

(一)国家经委的职责任务是:

1.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2.制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审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审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批测试、检验单位;

5.规定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6.统一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单;

7.仲裁有关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争议事项。

(二)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监督工作。

(三)地方经委协助国家经委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第五条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发给生产许可证, 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委审批。第六条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证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经委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第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第九条 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由发证单位报国家经委统一通报。第十一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位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家经委商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痹、行贿受贿。违者依法惩处。第十三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 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需要由企业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生产厂房的土地证、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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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在哪办

aa见你爱笑aa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首先需要准备好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

2、其次还需要这些材料: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果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等。

3、其它条件:

a、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c、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确定自己符合上述条件,材料也准备齐全,可以去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

5、然后再根据下载来的《审查细则》上的要求,确保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符合里面的要求。

6、准备好材料审核: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封面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b、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c、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e、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f、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g、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h、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

7、等待质监局审核:当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8、如果质监局当前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该迅速整改,重新申请。

9、最后等待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然后等待发证就可以了。

aa见你爱笑aa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批准发布产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或者配合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第五条发证部门对其他部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试行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目录》。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各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试行)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

(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

(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证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font size=+1>

如图示:

01-----001-----0001

─┬──┬─ ─┬─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 品 编 号

 └─────────────────────────────发 证部门编 号

</font>

1.发证部门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规定。

2.产品编号,按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先后次序编排,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3.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标记为XK:X──代表许(Xu);K──代表可(Ke)。第十四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企业必须在该产品 、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

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并接编号 ,如XK01──001──0001。第十五条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复审无效时,企业可以向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所需要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规定使用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从批准之日算起。第十七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第十八条发证部门要规定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在此期限内,生产该产品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第十九条发证部门上报办公室统一公布取得(或注销)许可证的项目,应正式行文。项目内容统一规定为:

①企业名称;

②产品名称(含型号规格);

③许可证编号;

④取得、注销日期;

⑤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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