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今天给各位分享宁波市人民政府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2、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3、宁波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 4、宁波市政府可以拍照吗
  • 5、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 6、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4修正)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但江北区除甬江镇外的农村地区,可以暂不列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在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油库、加油站、煤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周围150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采购、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单位需在该地区中转运输烟花爆竹,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在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其烟花爆竹,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罚款或应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承担。

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后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没收物品和罚款,应出具统一的罚没收据和裁决书。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第十四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采购、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根据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第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发展计划和规划方面

1.市人民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7.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和市区普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政府机关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分工;

3.政府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政府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地税)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局)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林业局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波市审计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市粮食局

宁波市旅游局

宁波市体育局

宁波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宁波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宁波商会

宁波市档案局(馆) 余姚市人民政府

慈溪市人民政府

奉化市人民政府

宁海县人民政府

象山县人民政府

鄞州区人民政府

海曙区人民政府

江东区人民政府

江北区人民政府

镇海区人民政府

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梅山岛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政府可以拍照吗

除非是涉及国家秘密,否则可以拍照的。一般可以公开给百姓自由出入的场合,都不会涉密。

只要不是在军事重地和其它特殊的地方,就没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人来人往的,拍张照没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级人民政府是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第五条 市、市辖区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个别确需设立的,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第八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第九条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行政机构;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第十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内设机构。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第十三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局,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般称局、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第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级别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内设机构的级别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4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核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在《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中载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规定的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第四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核准目录》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属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和卫星城市及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承担《核准目录》载明的核准权限。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事项。第七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编制或者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核准机关制定并公布的示范文本和编制要求。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申请核准前依法取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取得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用海的项目,分别取得由国土资源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用海,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或者用海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或者用海预审,但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海域使用权证;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范围的,分别取得由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批准文件或者审查意见的,实行与项目核准并联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两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申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核准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属于市人民政府核准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可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转报;负责转报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上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并附具意见。接受转报不视作项目核准的受理。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批准文件、审查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得要求项目单位作为申请材料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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