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住房公积金(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页)

今天给各位分享陕西住房公积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陕西省直公积金怎么提取
  • 2、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由谁征收
  • 3、2024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
  • 4、陕西省直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 5、陕西省公积金怎么查询
  • 6、2024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陕西省直公积金怎么提取

秦朔朋友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总体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具体如下:

1、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余额避免太少了还去取,等于也拜忙活了。住房公积金很多地方都是可以网上查询的。网上查询默认密码是123456.先查查自己有多少!

2、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拿一份申请表。

秦朔朋友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由谁征收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由应该由现在的单位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是否缴纳以及由谁缴纳要看你是否是他们的在职职工,如果是现在单位的在职职工就应该由现在的单位缴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在职职工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了劳动关系,你就是单位的职工了,单位就有义务给你交住房公积金。现在通常情况下是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由同一单位缴纳,但并不是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给你发工资的单位缴,而是要根据劳动关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机关。现实中就存在很多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不是由同一单位缴纳的情况。

2024年度陕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

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根据有关法规,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2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4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至2023年6月。

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应在2024年度发放而实际在2024年度补发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应计入2024年度工资总额。

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7770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月执行。

2024年1月1日之后新入职职工,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法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执行同一标准。

无特殊情况,缴存比例每年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办理时先调整缴存比例再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省中心有关精神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已在省中心申请缓缴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缓缴期满或恢复正常缴存后办理。


陕西省直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秦朔朋友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可以通过支付宝提取。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打开支付宝app,点击市民中心;

2、然后找到陕西省,点击打开;

3、之后在页面里点击住房公积金;

4、最后登录公积金账户,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

具体的提取范围为: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秦朔朋友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陕西省公积金怎么查询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查询有两种方式: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秦朔朋友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024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24),结合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为符合提取法规,向省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西安地区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享受城镇最低生保的;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申请部分提取时,本人账户最低需留存三个月缴存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账户需留足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购房贷款的,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首付款金额应与付款凭证总额一致。

所购住房买受人为两人及以上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其他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根据贷款种类不同,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应符合以下法规:

1.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和配偶须签约冲还贷业务,按月从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冲抵贷款本息额。

2.偿还省中心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

3.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实际偿还总额为截至申请提取日近十二个月实际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总额。职工本人和配偶在外中心签约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中不包含本人和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冲抵金额。

关于陕西住房公积金和陕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页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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