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登记(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

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南省企业登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qcdzh haaic gov cn
  • 2、河南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注册要提供房屋提供者的不动产信息吗?
  • 3、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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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

河南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入口:

河南省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

河南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企业电 子营业执照签名操作手册 说明: 

在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时,相关企业  (市场主体)签名,原规定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使用手写  签名进行签名。签名列表中显示企业名称及该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名 

称。 例: 郑州XXX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三)。  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河南企业登记全程 电子化服务平台对相关企业(市场主体)签名进行升级,由原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手写签名升级为电子营业执照签名。原企业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手写签名功能停止应用。已签过名并提交业务的不 影响业务办理。 

全程电子化业务(设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中需要企业(市 场主体)签名的,都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电子营业执照签名 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进行扫码签名。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可以  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进行  应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过刷脸实名验证后,可下载自己  名下或授权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相关功能及操作详见 


河南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注册要提供房屋提供者的不动产信息吗?

不需要。

办事主体可登陆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网上服务平台”,也可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直接登录服务系统。业务不同,流程不同,以目前业务量较多的企业注册为例,办事人可依次通过在线实名注册、填写事项、自动生成标准文书、手机签名后,点击提交审核,就完成了所有流程,下一步就是等待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公司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冠省名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公司;

(七)有省直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冠省名的企业法人参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八)自然人设立的生产经营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 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公司;

(四)市区范围内其他投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达到冠市名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地区行政公署授权投资的公司;

(二)地区行政公署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地直单位、本地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或其分流人员参与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数额达到冠地区名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由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在核准名称的保留期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第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一条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章或签名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填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十三条 经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所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申请人应当重新填报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公司登记机关重新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自核准之日起,保留期仍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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