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农民工保证金账户)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农民工保证金账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民工工资专户有什么特征
  • 2、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管理
  • 3、农民工工资专户
  • 4、农民工工资专户如何办理

农民工工资专户有什么特征

特征就是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农民工专户就是专门用来发民工工资的,通过银行代发,工资足额打到农民工卡里,每一月一付同时月结月清。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3.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中国青年网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并按时足额向其中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中国青年网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农民工工资专户如何办理

以荆州市为例:

开立工资专户

(一)开立范围。在荆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开立时间。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开立工资专户。涉及招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户开立和管理进行约定。

(三)专户监管。工资专户由人社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四方共同监管。施工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托管协议》(简称《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中国青年网温馨提醒

规范使用专户资金

使用范围。工资专户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劳务专管员,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

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工资专户。每月拨款基数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20%除以合同总工期月数计算,所拨款项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筹资补足。对采取BOT、PPP等特殊融资形式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将应付工资款存入工资专户。

支付程序。分包单位按月建立职工名册、编制上月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资表经施工班组长、农民工签字后,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公示后,提交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工资卡。

报送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托管协议、职工名册、农民工工资表、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及工资支付等信息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专户撤销。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付清全部工资,经分包单位、班组长、农民工签字确认足额发放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施工总承包企业指定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荆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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