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

今天给各位分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分母对策是啥?简答题急速度回答
  • 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 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5、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哪些?
  • 6、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川沙妲己i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第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分母对策是啥?简答题急速度回答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分母对策"是指尽量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优化风险资产配置,减少风险资产总额。

川沙妲己i温馨提醒: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遵循第二版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框架。

1、最低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的核心在于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的分母)的计量,即对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进行计量,根据风险计量结果提出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银行采用高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能够节约监管资本,但采用高级法计量监管资本是有前提的,即风险量化结果必须应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因此,对于银行而言,计量监管资本只是一个副产品,关键在于将风险计量(高级计量法)运用于日常经营管理中,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中小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且一般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低。对于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量过于复杂,依赖的假设条件很强,是三类风其险中计量相对最不准确的,像工商银行之类的国有大行目前也只是刚刚起步。因此,按照第一支柱的框架,中小银行目前能够提升的主要为信用风险量化,即采用内部评级法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除了能够计量监管资本以外,内部评级法可以应用于手心审批、资产监控、限额管理、信贷政策、风险报告,以及风险偏好量化、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贷款定价、风险调整后收益考核(RAROC和EVA)等。

2、监督检查

第二支柱规定监管机构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管理体制,从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确定银行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质是要确保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了解与掌握银行的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水平,因此第二支柱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第二支柱被称为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管机构监管检查之前,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做自我监督检查,向监管机构证明银行风险计量反映承担风险水平、风险管理水平达到监管机构要求,其中风险评估范围包括第一支柱下的信用、市场和操作三大风险,还包括第一支柱涉及但未完全覆盖的集中度风险和剩余操作风险,以及第一支柱未涉及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然后,监管机构基于银行自我评估结果再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向监管机构证明对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水平的了解程序叫做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

3、信息披露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要求银行基于第一支柱资本计量要求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向公众与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风险计量与风险管理信息,使公众与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以便由公众与利益相关自发形成的市场纪律对银行的运营情况作出判断,在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基础上,增强市场纪律对银行的监督。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中应尽可能做到:

(1)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力图使多余的现金资产减少到最低限度。流动原则要求银行保留足够的现金,而盈利性原则又要求尽可能少持有多余的现金,因为它不能为银行带来收益。但是何为足够,何为多余,显然是一个很难掌握的问题,需要有大量的经验作为指导。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往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对未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以决定自己的最佳现金持有量。同时,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是建立分层次的现金准备,也就是在保留一定现金资产作为一级储备的同时,还要持有一定量的高品位债券(主要是短期国债)作为二级储备,从而既可以获得债券利息收入,避免资金的闲置,又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较容易地将它们变现,而不发生太大的损失。

(2)尽可能购买收益高、风险低的证券。一般说来,长期证券的收益率要高于短期证券,但是其风险也较大,因为长期证券价格受到利率的影响比短期证券大。因此从安全角度看,银行应多投资于短期证券;但是盈利性原则又要求银行多购买长期证券。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证券期限管理的重要内容。

(3)尽可能选择信誉良好而又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者。显然这也是一对矛盾,因为信誉好的借款人往往可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但是如果他们面临的投资非常诱人,则他们也可能愿意支付较高的利率,因此关键在于银行如何对借款入进行筛选。在现实生活中,银行通常根据“6C”标准来评价借款人。

(4)在不损失专业化优势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资产的多样化来降低风险。资产多样化的好处就在于银行在一种资产上的损失可以从另一种资产的收益中获得补偿,从而使总收益保持相对稳定。反之若“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固然可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但担当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川沙妲己i温馨提醒:

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2024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4年第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监督检查、信息披露、附则10章180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川沙妲己i温馨提醒:

一,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1,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川沙妲己i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3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二,管理体系改革办法:

金融危机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出台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确立了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24年开始实施,2024年前全面达标。在此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于2024年6月7日发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此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办法中对资本定义更加严格,并扩大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实体经济信贷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中国银行业近况:

银行业保持稳健运行对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稳步推进改革开放,资本实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实施《管理办法》,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约束机制,是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稳健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第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第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第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第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第十条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第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和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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