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

今天给各位分享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3、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 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 5、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Sara我给大家分享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原则的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特殊规定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 ,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2.1-8: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为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我爱卡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爱卡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的时候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包括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等。

二、分析详情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

1、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电子税务局之后,点击申报缴纳;

2、进入缴纳申报界面后,点击增值税适用于本企业类型的申报表,填写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收入填写在:第10行或者11行;

4、填写申报表后,在表尾的是否自行申报处选择是或者否,选择是,代表的是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申报。选择是否自行申报之后,再填写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号

5、核对无误之后,点击申报。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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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爱卡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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