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的信息

今天给各位分享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的会计处理
  • 2、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
  • 3、视同销售怎么做账?
  • 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5、视同销售的账务及税务怎么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美通社温馨提醒: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

视同销售账务处理需要确认收入和应交税费,同时结转成本。

以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举例,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和一般销售的账务处理差别不大,不会造成增值税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报表收入不一致。

视同销售怎么做账?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发生以下几种业务的,应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和一般账务处理的差别不大,具体入账方式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需注意的是,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不进行收入确认。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视同销售的账务及税务怎么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了差异,其意在维护国家税权、也防止纳税人通过所谓代销形式无限期递延纳税义务的产生。所以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要视同销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

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比较独特,它们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税收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3类业务在财会账务中的处理方式是:

业务发生后,一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项目)

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营业外支出(用于个人消费)

生产费用(用于免税项目,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以下同)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美通社温馨提醒: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1、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视同销售行为

关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和账户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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