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4全文)

今天给各位分享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4全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职工带薪休假包括哪些
  •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3、职工享有哪些带薪年休假
  • 4、国家规定每一年带薪休假是多少天
  •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6、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包括哪些

职工最关心的话题便是放假,出来规定的节假日可以带薪休假外,职工还有哪些假期可以带薪休的呢?职工可以带薪休的假期主要包括年休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等。以下由为您详细介绍,快点看看自己都可以休哪些带薪假期吧! 职工可以带薪休的假期: 一、年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例》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 停工留薪期 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比如一职工工作5年了,他的年休假为5天,如果他从周一休到周五,就可以把前后两个周末连在一起,休息9天了。不让休的应支付三倍工资。 二、病假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婚假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婚假一般为3天,但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增加婚假或者晚婚假的规定。例如,陕西省职工婚假最多休23天,除法定婚假3天之外,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职工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此外,有些地方也规定男职工享有护理假。 六、丧假 国企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七、探亲假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明确: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该规定由于出台较早,只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享有哪些带薪年休假

导语:进入职场后,很多新人都不明白关于休假的问题。除了周末假和事假,国家带薪休假规定有哪些?其实带薪休假是每个职工的一种福利措施,如何休怎么休都是有讲究的。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丧假,不同的假期制度都不同。

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10年的,每年的年休假是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20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每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自由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6、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该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1、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在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各地不同。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丧假

1、国有企业的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丧假。

2、职工在外地的,可根据回乡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产假

1、女职工生育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6、在产假期间,单位给予职工基本工资。

病假

1、因患病或者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时,国企职工工作5年以下,为3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5-10年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15年的,为9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15-20年的,为12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6、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工伤假

1、企业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定伤情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但不超过12个月。

3、工伤期间,按照原工资待遇的基本工资发放。

国家规定每一年带薪休假是多少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具体天数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 号 职工带薪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经XX月日国务院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日起施行。

总理 xx

二○○七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不满的,休假天;已满不满的,休假天;已满的,休假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不满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

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休假在个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个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

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十条 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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