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格)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格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本文目录一览: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3、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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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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